第42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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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其他:974947人。
10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群眾舉報147。7萬件,其中貪汙類851萬件,賄賂類39。5萬件,挪用公款類13。9萬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讀職類4。8萬件,侵犯公民民主權利類4。1萬件,涉及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79。4萬件。
10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初查屬管轄範圍內的舉報線索102。5萬件,其中立案偵查64。2萬件,這些案件佔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的50%以上。
10年來,由於舉報,6100多名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被送上審判臺,17。4萬件大案得以順利告破,其中百萬元以上大案有500多件。從武振國、胡建學到朱勝文,從管志誠到章椿寶,從王建業到鄧斌,從李邦福到褚時建一大批大案要案得到了深挖細查。
舉報制度的建立,堅定了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犯罪的決心。10年來,數百萬群眾拿起舉報武器,揭發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舉報人10年情況統計:舉報總數:1678000件;署名舉報:262500件;單位舉報:336200件;匿名舉報:1079300件。
值得注意的是,匿名舉報佔舉報總數的2/3左右。10年來,在舉報數量呈現逐年上長趨勢的同時,這個比例沒有下降。
據統計,匿名舉報成案率只佔匿名舉報總數的15%左右。也就是說,對待匿名舉報,檢察機關的初查精力有85%是無效工作。
檢察機關受理的舉報範圍是以貪汙、賄賂、該職為主要內容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這些犯罪損害的是國家利益,一般不以某個公民直接利益為損害物件。在沒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條件下,公民匿名向檢察機關舉報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都有哪些心態呢:
——怕遭到打擊報復;
——沒有掌握直接證據難以確定被舉報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怕被視為告密者、不可靠的人、整人的人而失去他人信任,受到議論和排擠;
——怕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和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經常找舉報人瞭解線索或要求作證,牽扯舉報人的精力,影響其工作和生活。
由此不難看出,大部分舉報人希望在不暴露自己的前提下揭露犯罪。
有的匿名舉報的動機是根本錯誤的:
——舉報人與被舉報人之間存在摩擦、誤會,甚至仇恨,舉報人就是為了趁檢察機關懲罰犯罪分子之機,達到報復和洩憤的目的;
——為了誣告、陷害他人,捏造事實,無中生有,置他人死地而後快。這類舉報人不署名,是怕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實際上,匿名舉報同樣要負法律責任。對誣告陷害的舉報,檢察機關一律嚴肅查處;對經查失實的舉報,檢察機關都要為被舉報人“正名”,恢復名譽。10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為14萬多名被舉報人澄清問題,消除影響,維護了被舉報人的正當權益。
為了提高舉報質量,檢察機關提倡公民準確投訴、署名舉報、如實舉報。
1998年元旦剛過,兩起案件的舉報有功人員先後到福建省尤溪縣檢察院舉報中心,安心地領走了總計7000元的1997年舉報獎。舉報人明白,這裡有嚴密的措施,為他們的身份“加密”。
一個讓舉報人放心的訊息在檢察機關舉報中心成立10週年時被媒體釋出:10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基本杜絕在舉報環節發生洩密。
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舉報中心主任李洪武在這個崗位上幹了近10年,舉報人的信任是他對成功的理解。1997年8月他接到一個舉報電話,舉報人提出,因家中有病人,不方便去舉報中心,希望檢察院能來人到家裡瞭解情況。他接報後,馬上趕到舉報人家中受理舉報。他說,為了讓舉報人放心,他會盡其所能。
所有從事舉報工作的檢察官都和李洪武一樣,想舉報人所想,嚴格執行各項保密規定,從而解除舉報人的後顧之憂。
像李洪武這樣從事舉報工作的檢察官,全國共有數萬名。在10年的時間裡,他們始終恪守這樣的準則——
受理舉報都在保密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旁聽和詢問;
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複製,輸入電腦的舉報材料必須設定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