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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的事實真相,欺騙上級法院,導致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不明上述情況下,發出終裁,駁回上訴,錯誤維持原判。這便是倪美祥獨自率人抄家的“尚方寶劍”,即謂他是來強制執行中院裁決的!
林家福老人在遭受莫名冤屈後,想起了法律,只有學法,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來捍衛自我,討回公道。於是他買回了有關法律書籍,一節一節地啃,一句一句地背,並開始了長達6年的反訴、訴訟、申訴。
要為自己雪冤,首先要弄清“支付令”上的6000多元款額是如何來的?於是第一步,老人值其弟林立回家看父母之際,偕弟到白沙信用社會計處查賬,要求查明究竟欠多少本息。只這一查,其中竟有兩張借據一無林家福老人申請貸款的報告,二不是他的親筆填據,三不是他的簽字蓋章,純系偽造。
1993年元月14日,老人向黃龍法庭呈遞反訴狀反訴倪美祥時,有法官告之:倪美祥並沒有對你起訴,僅以表列數字6179元申請支付令,故呈遞《民事反訴狀》欠妥,應改為《民事訴狀》。原來法庭僅憑被告提供的一紙表列數字就受理申請,並未要求被告寫出申請書,更沒有要求被告提供事實證據,經法庭依法審查。而老人已學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7章,督促程式第189條規定,應以申請書申請支付令,具體規定債權人:“申請書應寫明請求付給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法庭一開始便違反了督促程式。
案子其實已明顯:撇開法庭違反督促程式不說,亦撇開法庭錯誤地下達支付令、抄家、查封不說,只要鑑定出那兩張借據是偽造的就可結案。然而談何容易。
一個已退休的老庭長出面了,建議林家福老人不要打官司了,接受調解算了。
“接受調解,只要交幾十元調解費;要求依法處理,要再交1000元檢鑑定費。”老庭長如是說。
老人堅定地道:“打官司是為了辨明是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求取依法做出公正判決或裁定。我願意交鑑定費!”
林家福老人每月至少4次以上跑10里路來黃龍法庭請求開庭,均被法官予以搪塞或拖延不理。
一拖就是3年。
然而誰知,拖了3年後終於開庭的審理,他是敗訴。
黃龍法庭不予鑑定偽造的借據,無視老人在收到支付令時即提出的書面異議,只強調一句話:支付今已經生效。
老人又上訴到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前所述,由於黃龍法庭未將支付令送達回證歸卷,隱瞞了老人在簽收支付令時即提出了書面異議的事實真相,邵陽市中院在1996年9月28日發出的裁定書中,維持黃龍法庭的裁定,老人依然敗訴。
邵陽市中院儘管做出的是終審裁定,但中院在該裁定書中具體指明:“至於上訴人林家福提出的1000元貸款系被上訴人偽造,其事實是否成立,林家福可依法向原審法院申訴。”林家福老人在延遲兩個月後即1996年11月29日才收到終審裁定後,即於12月6日向新寧縣人民法院申請立案再審,但答覆是:“中院駁回你的上訴,維持原裁定,你還有什麼值得申請再審的!”老人忍氣吞聲,堅持申訴說明其要求再審是符合《民訴法》第179條第1款所列情形的。但皆得不到表示願意受理申訴的答覆。
倪美祥率人強行抄家搶佔錢物的事發生後,林家福老人不得不到縣委、縣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呼籲,請求行使執法監督職能,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新寧縣人民法院終於由戴馬寧、夏久榮、劉晉強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受理老人的冤案,而邵陽市中院亦已察覺本案蹊蹺,向縣法院發來了內部函件糾正錯案。在審理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倪美祥終於承認了那兩張偽借據是他和會計各填寫一張
老人勝訴了。老人泣不成聲。
合議庭宣判: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三日內返還侵佔的老人的中成藥品及現金2000元,並按11。7%的利率承擔該款從1996年12月11日起至退還之日止的利息;受理費及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時為1997年3月21日。
然而違法的支付今仍未撤銷。執行庭的個別法官竟然聲稱“有人幫你的忙(指老人),也有人幫老倪(指倪美祥)的忙!”
又過了將近半年,在新任縣委書記禹新榮的關注與督促下,新寧縣法院終於做出了“本案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被申請人林家福在簽收支付令時即提出了異議,但沒有做出終結督促程式的裁定。故,依照《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