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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甚至還在為出了一口惡氣而暗自高興。她太自負了,怎麼也不會想到,此時悲劇正悄悄地向她走來。
熊大發被人勸阻後,常常在林青秀的屋子前後轉悠著,趁林青秀不在家時裝成檢查線路的工人,或者是檢查下水管道的工人進入林青秀家。他想盡各種辦法同林青秀家的保姆套近乎,逐漸摸清了林青秀的作息時間,也獲悉了林青秀一直與丈夫分房而睡這條重要資訊。這為他作案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當他覺得時機成熟後,於1998年5月21日,潛入了林青秀家用斧頭砍死了林青秀。一起不該發生的悲劇發生了,在這場悲劇中,被害人林青秀慘遭殺戮,而縱觀整個事件的前後,她又何嘗不是悲劇真正的製造者呢!
五、艱難的訴訟
作假證,非法抄家,老人不肯遭受莫名之冤,遂學法用法,漫漫上
訪路,終於討回公道。青年農民深受地方保護主義之害,對不公正的判
決抗爭了10年,方得洗去沉冤。
1992年10月2日,對於湖南省新寧縣白沙鎮的林家福老人來說,是一個他在晚年開始厄運的日子。
這一天,他開設在白沙鎮自己家中的個體診所門前,突然出現了10餘個氣勢洶洶的男人。坐在診所內的林家福老人一見情勢不對,首先想到的就是求救於白沙鎮黨委,他剛走出幾步,即被一個漢子揪住“三胸”(即領口和胸腔處)。“給我老老實實地站住,不許走動!”抓老人的漢子厲聲喝道,旋下令抄家、搜身。
身患癌症的老父哀求說:“我已經患了絕症,活不多久了,如果是我的意犯了法,我和他早已分居多年,我沒有犯法,請你們不要抄我的家,還讓我多活幾天吧”話沒說完,竟被漢子一手扒開,跌倒在地。
這條漢子名叫劉向國,頭上竟然戴著金光閃閃的國徽,是新寧縣黃龍法庭的法官,前來抄家、搜身的十餘名人員中,還有白沙信用社的倪美祥等人。
診所的所有財產被查封了。門上貼滿了封條。林家福老兩口無家可居,無房可宿了。因為診所就是他們的家呀!
老人一家在抱頭痛哭時,“凱旋”的黃龍法庭一行人正在白沙天華旅社杯觥交錯,宴請的自然是白沙信用社倪美祥,其時他尚是白沙信用社的負責人,吃飽喝足後自然是用他手中的公款“買單”。
如果說這次的抄家。查封還有黃龍法庭的法官帶隊,那麼林家福老人的再次被抄家就是倪美祥獨自領著人破門而入了。
1996年12月11日清晨7時,倪美祥帶領10餘人推著板車,攜帶籮筐,衝進林家福老人的家。倪美樣聲稱其有“尚方寶劍”,只管動手,對老人家中來了一個“大清點”,逼迫老人交出現金2000元,將診所內的47種中成藥品一掃而空,悉數搬走,就連擺放藥品的貨架也往車上搬
林家福老人的第一次被抄家由黃龍法庭法官帶隊,說是強制執行“支付今”。那麼這個“支付令”又是怎麼出籠的呢?原來是黃龍法庭於1992年9月5日向林家福發出了(1992)法督字第0248號支付令,令他償還白沙信用社貸款6179元。老人接到支付令後,一看款項,不禁大驚失色,他什麼時候欠信用社這麼一筆鉅款了呢?老人戰戰兢兢地在支付令送達回證背面的空白紙上寫下了“數字不符”的書面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回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依照這條規定,黃龍法庭開出的支付令應當已經失效,然而,關係網使得該法庭置法律於不顧了。他們搞了一個“掉包計”,將有林家福異議的支付令送達回執隱匿而未歸卷,代之以倪美祥炮製的與該支付令送達回證面貌全非的“影印件”為證,一口咬定林家福老人收到支付今後,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以支付令已發生法律效力為由,於1992年10月2日對林家福執行支付令,於是發生了第一次抄家查封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達本人證明日期,簽名或蓋章。”黃龍法庭個別法官卻以影印件為準,而將原件隱匿。“包天之膽”還在後面,當林家福老人依法起訴而為黃龍法庭一審判決敗訴,繼而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後,黃龍法庭竟將案卷扣壓達8個月之久,將(1995)“寧黃民初字”第2號裁定更易為(1995)“寧黃經初字”第13號裁定,仍然不將支付令送達回證歸卷,隱瞞林家福在簽收支付令時即提出了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