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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敘述了。結果就是判詞很優美,但是抓不到要點,搞不明白為什麼這樣判,甚至對案情本身都敘述不全。
這種做法很快就顯示出了它的嚴重缺陷,所以到了唐朝中後期,便已經出現了散判,也就是不講究文體對仗,注重了對事情和法律的分析,語言也儘可能的通俗易懂。到了五代十國特別是宋朝之後,駢體文的判詞已經徹底放棄,而都是散判了。
現在還算是初唐向中唐過渡期,已經出現了這樣改革的苗頭,蕭家鼎決定自己將這種改革提前,率先改變這種做法,這是在審案子,不是在做文章,應該一切以查清案情,準確定罪量刑為原則。
蕭家鼎並沒有急著向縣令提出自己的想法,他想集中一些問題一併提出更好,所以繼續翻看草擬的判詞。
其中有一份是民事侵權的,兩個村民的牛馬在野外放牧時,牛馬打起架來了,結果牛用牛角捅死了那匹馬,馬的主人要求賠償馬的賣價損失。牛的主人說是牛馬私自相鬥,他當時不在場不知道,又不是他故意放牛去頂那馬的,不同意賠償。
康縣令已經簽發的這份判詞的判決結果是,讓馬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