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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縣令已經簽發的這份判詞的判決結果是,讓馬的主人先賣掉馬肉,然後扣除這賣馬肉的錢之後,與馬的售價間的差額,由牛的主人賠償。也就是所為的“減價”,即減少的損失。
蕭家鼎看完立即發現,這個生效案子判決,按照唐朝法律明顯是錯誤的!
當然,這個判決如果放在現代,是完全符合侵權行為法的規定的,因為動物致人損失民法規定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使動物的主人沒有過錯,也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這個損失限於直接損失。可是,放在唐朝,這種判決就不對了,有明文規定:“諸犬自殺、傷他人畜產者,犬主償其減價。餘畜自相殺、傷者,償減價之半。”也就是說,如果是一家的動物攻擊另一家的動物,致其死傷的,要全額賠償實際損失,即扣除剩餘價值之後的部分,也就是所謂“減價”,但如果是兩家的動物相互廝打,造成其中一家動物死傷的,只賠償損失的一半。這一點跟現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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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華麗與實在
蕭家鼎對唐律的內容很熟,但是具體到哪個條文他並沒有具體記憶,所以拿起桌上的翻看了一下,找到了這個條文,果然跟自己原先記憶的一樣。
根據唐律,動物單方傷害另一方,跟動物相互撕咬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不同的,已經簽發的判詞認定了相互撕咬的事實,卻按照單方傷害的法律規定來判決,這樣的結果,要麼是書吏審查事實不嚴,認定事實錯誤,要麼是引用法條錯誤。
如果是前者,說明書吏的審查案件的責任心不強,以至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是後者,說明書吏法律素養不高。——唐律條文規定得很清楚,為什麼還會做出錯誤的判決呢?只能說明刑房書吏對刑律基本規定都不熟悉,更不要說立法精神和宗旨的把握了。
他站起身,進屋來到康縣令几案前,躬身道:“康縣令,我有個問題想向您稟報。”
康縣令抬起頭望著他。
蕭家鼎道:“我發現咱們草擬的判詞都太簡單了,而且沒有相關證據和法條,這樣輕率同意,可能會處理錯誤啊。能不能讓他們改改?”
康縣令哦了一聲,也不看那判詞,道:“行啊,這方面你是行家,你要替我把關的,只要是為了審查好案件,你覺得怎麼辦好就怎麼辦,通知下去就行了。”
“是!”有了康縣令這句話,蕭家鼎心裡就有底了。他又準備給康縣令報告發現的錯誤,可是他轉念一想,決定還是先把事情搞清楚再一併彙報。於是他沒有說,拿著那已經簽發的判詞出門,來到了鄧縣尉的簽押房。
鄧縣尉見到他,趕緊起身道:“蕭執衣來了,有什麼吩咐啊?”
“不敢,我是來傳達縣令的話的,康縣令說,刑名案件,關係重大,不能馬虎,所以,有一些工作上的要求,讓我具體安排。麻煩縣尉請刑房的徐司法、董法佐,還有縣尉的執衣來,咱們一起商量一下。行嗎?”
“好!我馬上叫他們來。”
鄧縣尉讓門外的侍從去把這幾個人叫了來,坐下後。蕭家鼎道:“根據縣令的指示,以後的刑名案件,報送縣令審閱時,必須全案報送,也就是所有的卷宗,所有的材料都要隨案移送。同時,報告的內容,要翔實,特別是涉及定罪量刑的相關證據,要一條條列出來,最後,擬定的處理意見,必須註明引用的具體法條。
聽他這麼一說,幾個人面面相覷。鄧縣尉瞧著徐司法,顯然是讓他先表態。徐司法想了想,道:“移送卷宗材料沒有問題,我回去交代下去就是了。至於這判詞嘛,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寫的,現在執衣要規定新的文案格式,這個……,只怕案子上了州府,會被駁回啊。”
其他幾個也紛紛點頭。
這個問題蕭家鼎已經想到了,徒以上的案件是要報請州府甚至大理寺、刑部複核的。他們肯定不會認可這種文書格式,會以格式不符合要求發回重審。當下道:“我要求的是你們寫給知縣的判詞,需要這麼寫,至於最終結案用的判詞,你們還是按照你們原先的格式寫就是了。”
鄧縣尉點點頭,道:“蕭執衣的意思是,在原來的文書外,另行寫一份新的文書,按照執衣剛才說得格式來寫。”
蕭家鼎道:“正是,這個文書可以叫做‘審理報告’,只用於移交給知縣審閱用,不入卷,不上報。”
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