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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價格,每一股的金額一致,每一股份所表現的股東權利和義務相等。
(3)股份具可發行性。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資手段。在公司成立前,它以認股形式發行,所認股份總額為公司資本總額;在公司成立後,它以股票的形式發行。股份可以在發起人內部發行,也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
(4)股份具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最小均等單位,不可再分。
(5)股份具可轉讓性。股份可以自由買賣和轉讓。除特別規定外,股東只要持有股份,該股份就可以轉讓,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特徵所決定的,因為股東的權益隨股份的轉讓而轉移,而公司的資本不隨之變化。
(6)股份責任的有限性。持有股份的股東對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股份的金額,即只負有限責任。
(7)股份的有價證券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股份即以股票形式出現,以證明股東對股份的權利和便於股份的轉讓。股票是股份的證券形式,股份所代表的權利及義務均記載於股票之上,它可以像其他有價證券那樣自由轉讓、流通,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取得公司的股份權。
2.股票及其特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一種有價證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證書,是確定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種憑證。馬克思說:在資本主義社會,股票是“對股份資本預期可得的剩餘價值的所有權證書。”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29頁。)中國《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1)股票是一種權利義務證書。股東合法持有股票,就有權利分享公司的利益,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同時也要承擔公司的責任和風險。
(2)股票是一種票式證券。股票是代表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的具體形式,表明所擁有的具體份額。股票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法律的要求,如有些國家的公司立法規定股票要由董事簽名並經有關機關審查核準、登記方可發行,否則無效。
(3)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既不是債權證券,也不是物權證券,而是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它可以自由流通和轉讓,其轉讓即為股東權的轉讓。
(4)股票是一種從屬性的有價證券。股東所享有的權利並非由股票獨創,股票並不設定權利,它只是把已經存在的基於對股份的擁有而產生的股東權表現為證券的形式。
(5)股票具風險性。股票一經購買,便不能退還本金。股東能否獲得預期利潤,完全取決於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股票價格升降以及其他諸因素,當公司破產時可能連本金都難以保住。
(6)股票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簽發的。只有公司成立了,才會出現股票,而只有經過公司簽發和在公司成立後交付的股票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保護。《公司法》第13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3.股票的種類
股票按劃分標準的不同,有不同的種類。
(1)按股東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益的大小為標準,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普通股是指對公司的財產享有的權利都平等的股份,它是公司資本構成中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在公司支付了公司債券利息和優先股的股息後才可獲得股息,但其股息是不固定的,根據公司淨利潤的變化而變化;當公司破產進行清算時,普通股在公司債權人,優先股股東之後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當股東大會討論公司重大問題時,普通股擁有表決權。
優先股又稱特別股,是與普通股相對而言,對公司的資產、利潤享有更優越權利的股份。優先股在分配利潤時可優先獲得股息,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因公司營業的好壞而變化;在公司清算時可優先獲得分配公司資產;但優先股往往無表決權。目前,中國市場上發行的股票一般為普通股股票。
(2)以股票有無記名為標準,股票可分為記名股和無記名股。
記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載有股東姓名或名稱並將其載入公司股東名冊的一種股票。記名股的轉讓,一定要把受讓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稱記載於股票、股東名冊上,即要辦理過戶手續;而且,股票須交付給受讓人,方能生效。記名股不得私自轉讓。只有記名股的股東本人才有資格行使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