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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乎美學的關係。但是,即使是在浪漫主義時代,這種肉體關係在其它男性友情當中也佔據著主要地位。一個男人不僅可以在精神上愛慕另一個男人,還可以在肉體上愛慕對方,而這在當時既不會導致社會要他們做出解釋,更不會因此而被送上火刑柱。
當然,男人之間的性關係在法律上仍然是禁止的。在早期人類的歷史中,尤其是宗教改革運動期間,一旦涉及這種行為,就會以“冒犯自然”的名義被斬首或燒死在火刑柱上。1683年,隨著克里斯蒂安五世時期《丹麥法》的頒佈,雖然沒有減輕這種罪行的懲罰,但是也沒有做出更嚴厲或更特別的規定。這部法律專門涉及人和動物、兩個男人之間的性行為,並對此明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正如法律條款所寫,“一個物體在另一個物體內出現射精現象”。18世紀,法律的執行權在一定程度上轉交給教堂,於是,口若懸河的牧師,還要承擔起平息在教區內人和任何動物之間發生的特殊行為的謠言。他們常常不得不發下毒誓,或是動輒以上帝的懲戒相威脅,唯一目的不過是避免讓更多的人意識到這些罪惡和羞恥的存在。幾個世紀以來,人們一直在以死刑或是火烙等公開的極刑懲處這種罪行,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這種“一個物體在另一個物體內出現射精”行為的禁止,也變成了沉默。而進入19世紀之後,管制機構仍然認為壓制和沉默是消除或者說使之不為人所知的最好方法。人們期待著這種邪惡的慾望和惡習能在沉默中壽終正寢。
無論是丹麥的其它省份還是哥本哈根,男人之間發生性關係這種事情所受到的唯一約束便是沉默,尤其在當權者之間更是如此。1814年發生的“杜矇事件”便是最明顯的事例。當時,包括皇家劇院部分男演員在內的14名同性戀男人被統統曝光。事後,政府的最高管理機構就此事展開討論,而討論的焦點竟然是是否應提起訴訟,還是他們應選擇沉默,以便於在平息傳言之後私下處理這件事情。針對“冒犯自然”的事件採取私下而謹慎的法律手段,意味著男人之間相愛已經有了一個相對較為寬鬆的環境,只要男人謹慎小心、行為檢點一些,幾乎就不存在任何問題。
在19世紀20年代末期,安徒生給愛德華?科林發出了第一封熱情洋溢的友誼之信,而當時的丹麥社會,還沒有出臺任何有關同性之間性行為的管制條令。事實上,也不存在針對異常性行為或者雞姦———這是路德維格?海博格在18世紀對這種行為的說法,它們在19世紀中期已經開始被人們越來越普遍地使用了———的指責或懲罰措施。出於同樣的原因,人們對於什麼是或者不是“同性戀”,當然也不存在非常清晰的理解。而在漢斯?克里斯蒂安?安徒生所處的那個時代,丹麥語中根本就沒有“同性戀”這個詞。但是,在審視社會對雞姦行為所採取的措施之前,我們有必要看一下作家在1875年去世之前的一段時間。隨著醫學科學和法律提出越來越多的證據,男人之間的性行為開始被人們視為一種病態和犯罪。
浪漫主義男人(2)
在1830年,兩個存在敏感友誼男人之間的羅曼蒂克大多出現在日記中,或是採取長期的機密信箋往來形式,就如同安徒生在19世紀30年代初寫給愛德華?科林的信件。浪漫主義巨匠諾瓦利斯曾經說過,一封情真意切的書信應該是“一封詩歌般的信”,讓寄信人的情感若隱若現。比如,克爾愷郭爾曾經把書信和日記流派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創作了小說《非此即彼》,書中玩弄女性的色情騙子約翰尼斯,寫了一封文筆僵硬的書信,然而,這封信的作用與其說是其生動的辭藻,還不如說是它本身的影響力。寄信人和收信人在書信往來的過程中,不管以何種方式在文筆中暴露他們的關係,但卻始終能主宰自己的環境。他們感受不到任何來自外部權力機構的壓力,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發展自己的思想以及兩人之間的關係。
因此,在那個浪漫主義時代,年輕人更有優勢去寫一些細微敏感、具有調情意味的書信,從而去揭示或是掩飾他們對性關係做出的選擇和追求。從那些保留到今天的19世紀著名的斯堪的納維亞男性之間的書信來往,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這一點,比如奧拉?萊曼、克努德?林恩?拉貝克、喬治?布蘭迪斯、勞倫斯?弗羅利奇、約翰尼斯?費比格、比約恩斯特恩?比約恩森和克萊門斯?彼得森。他們在心理實驗室裡透過秘密的信箋培育著這種敏感的友誼,這些書信不僅是略帶誘惑味道的遊戲,而且也是反映他們內心情感的一面鏡子。例如,在挪威作家、法理家康拉德?尼科萊?斯沃奇和教師毛裡茨?克里斯托夫?漢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