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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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強健者、自發者、好鬥者統治的階段!如果不怕惹惱那位鼓吹家(他本人曾經坦白說〃報復學說就像正義的紅絲線貫串在我的全部工作和努力之中。〃),那麼我要說,從歷史的角度看,世間一切法律都提倡鬥爭、反對相反的情緒;提倡主動進攻勢力方面的戰爭,支援它們訴諸實力,以制止和約束反動者放縱的激情,強迫達成和解。哪裡伸張和維護正義,哪裡就有一股強大的勢力相對立於從屬的、軟弱的勢力(這勢力可能是群體,也可能是個人)。強大的勢力在尋找打消怨恨者怒氣的辦法:它們有時從報復者的手中挖出怨恨的物件;有時發動戰爭,打擊破壞和平和秩序的人,以此來取代報復;有的設想、提議、必要時強迫達成和解;有時提出某種標準化的損失抵償物,從而一勞永逸地使怨恨有的放矢。但是至高無上的力量用以反對敵意和怨恨的優勢的最關鍵的一著還是:只要它有足夠的力量,就要建立法規,強行解釋,什麼在它看來是合法的、正確的,什麼是非法的、應當禁止的。在建立了法規之後,它就要把個別人或整個群體的越軌和肆意行動當作違法行為,當作抵制至高權力本身的行為來處理。這樣一來,它就可以用這種違法造成的報失來轉移它的從屬者的情緒,從而最終達到和任何報復心理所想要達到的正好相反的目的:報復僅僅注意、僅僅承認受害者的觀點,而至高的權力卻訓練人們的眼光在評價行為時要變得越來越不帶個人情緒,甚至受害者本人的眼光也要如此,雖然就像我們所提到過的,這要在最後才能實現。由此看來,〃正確〃和〃錯誤〃的概念產生在建立了法規之後,而不是像杜林所想要的那樣,從傷害的行為中產生。僅就正確和錯誤概念本身而言,它們沒有任何意義。僅就某一種傷害、暴虐、剝削、毀滅行為本身而言,它們並不是自在的〃錯誤〃,因為生命的本質在起作用,也就是說,在生命的基本功能中那些具有傷害性、暴虐性的、剝削性、毀滅性的東西在起作用。不能想像生命中沒有這種特性。還有一點應更加提請我們注意:從最高的生理立場出發,只應當在例外的情況下實行法制,因為法制有時會限制發自力量之源的生命意志,使生命意志的總目標屈從於個別手段,屈從於為了創造更大的權力單位而實施的手段。把一種法律規範想像成絕對的和普遍的,不是把它當作權力聯合體的戰鬥武器,而是把它當作反對所有戰鬥的武器(根據杜林的陳詞濫調,任何意志都應當把任何其它的意志視為同調),這是一種敵視生命的原則,是對人的敗壞和瓦解,是對人類未來的謀殺;是一種疲憊的象徵,一條通向虛無的秘密路徑。
十二
關於懲罰的起源和懲罰的目的我還有一句話要講:有兩個有區別的問題,或者說兩個應當被區別開來的問題,它們總是被人們混為一談。以往的道德起源家們又是怎樣對待這一問題的呢?他們的作法一向很天真,他們隨意從懲罰中找出一個〃目的〃,比如說報復、或者威懾,然後輕而易舉地把這種目的歸結為事物的發端、懲罰的始因,這就算是大功告成了。但是,在研究法的發生史的過程中,〃法的目的〃應當是最後探討的課題。當然,在史學領域裡最重要的結論是經過努力,而且也只應經努力而得出,這個結論就是:一件事的起因和它的最終的用途、它的實際應用,以及它的目的順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所有現存的事物,不管它的起源什麼,總是不斷地被那些掌握權柄的人改頭換面,根據他們的需要加以歪曲;在生物世界中發生的一切都是征服和戰勝,因此所有的征服和戰勝也就都意味著重新解釋與重新正名,在這一重新解釋與正名的過程中,以往的〃意義〃和〃目的〃就會不可避免地被掩蓋,甚至被全部抹掉。即使人們清楚地瞭解了所有生理器官的用途,甚至認識了法律機構的用途,社會風俗的用途,政治習慣以至於藝術形式或宗教祭禮形式的用途,人們也並不會因此而瞭解它們的發生史——不管這一切在老派的耳朵聽來是多麼令人不舒服——,因為自古以來,人們就自以為把握了事物、形式、機構的確有證據的目的、用途,以及它們出現的原因;人們相信眼睛的被造是為了看,手的被造是為了握,同樣,人們想像懲罰也是為了懲罰而被髮明的。但是所有的目的、所有的用途都不過是一個事實的標誌:一種嚮往力量的意志戰勝了力量相對薄弱者,而後根據自己的需要為這種意志的功能列印上意義。因此,一件〃事〃、一個器官、一種習慣的全部歷史可能就是一串不間斷的鎖鏈,連線著各種重新解釋和重新正名,至於這些解釋和正名的起因本身並沒有相互聯絡的必要,相反,它們的相繼排列、相互交替只不過是偶然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