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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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使然。因此,一件事、一種習俗、一個器官的〃發展〃並不是朝著一個目標的發展的漸進過程,並不是一種邏輯的、簡捷的、最節約人力財力的漸進過程,而是一個由比較深刻、相對獨立、自發產生的征服過程組成的序列,在這個序列裡還要包括出現在每個過程中的阻力,以自我保護和逆反為目標的形式轉換,取得成效的對抗行動。形式是可變的,而〃意義〃的可變性更大……這在任何一個有機體內都不例外:每逢整個機體的主要生長期開始,機體各個器官的〃意義〃也隨之改變;在有些情況下,個別器官的衰老和數量的減少(比如由於有些組成部分的死亡)可能是整體的完善和力量增長的徵兆。我要說的是:就連意義和實用價值的部分失效、萎縮、退化、喪失、乃至死亡也是真實的漸進過程的條件,這個過程往往表現為一種嚮往更強大的力量的意志和方式,而且這種意志和方式貫徹往往不惜以犧牲無數微弱力量為代價,甚至連衡量〃進步〃幅度的標準都是根據為進步而付出的犧牲量來確定的。為了個別更強壯的人種的繁榮而犧牲大批的人——這也可能是一種進步……我特別強調這一史學方法論的主要觀點,主要是因為這個觀點從根本上和當前佔統治地位的本能與時尚相悖,這種觀點寧可固守無所不在的強力意志的理論,寧可相信事件發生的絕對偶然性和機械的無目的性。反對所有統治者和即將成為統治者的民主主義偏見,現代的薄古主義(我為一件壞事造一個壞字)逐漸地侵蝕到精神領域、最高精神領域裡來了;在我看來,它已經戰勝了整個生理學和生命學說,而且很顯然它對這些學說的破壞是透過偷換一個基本概念,一個內在的主動性概念而實現的;反之,在那種民主主義偏見的壓力下,人們把〃適應〃,也就是一種二流的主動性、一種純粹的反應性,擺到優先的地位。人們,比如說赫伯特·斯賓塞,就是這樣給生命本身下定義的,他把生命稱為一種對於外部環境的目的越來越明確的內在〃適應〃。可是這樣一來就曲解了生命的本質——它的強力意志,就忽視了自發的,進攻型的,優勝的,重新闡釋、重新建立和形成的力量(要知道,〃適應〃即是依據這種力量進行調整)的本質優越性;這樣一來也就否定了有機體內那些透過生命意志顯示了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高階官能的主導作用。讀者或許還記得赫胥黎是怎樣譴責斯賓塞的〃行政虛無主義〃的,可是目前的問題比〃行政的〃問題更緊要。
十三
回到懲罰這個課題上來,我們必須區分懲罰的兩種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較恆久的特性,這種特性表現為習俗、儀式、〃戲劇〃,表現為程式中的某一嚴格的步驟;其次是懲罰的可變的特性,這種特性表現為意義、目的,表現為對形成這種程式的期望。以此類推,這裡沒有別的前提。依照恰才闡述過的史學方法論的主要觀點,程式本身就會成為某種比它在懲罰方面的用途更為古老、更為早期的東西,而它在懲罰方面的用途只是被塞給、被強加給早已存在著的、但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是多餘的程式的。簡言之,事情並不像我們的天真的道德和法律起源家們一直想像的那樣,他們以為創造程式是為了懲罰,就像人們以為創造手是為了抓東西一樣。說到懲罰的另外那個特性,那個可變的特性,也就是懲罰的〃意義〃,在晚近的文化階段(比如說在當今的歐洲),懲罰事實上早已不只是意義單一的概念,而是多種意義的組合。懲罰的全部歷史,它的為各種不同的目的所用的歷史,最後都集結為一體,難以分解,難以剖析,而且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對它根本無法下定義。我們現在沒法斷定,執行懲罰本來是為了什麼,所有對全過程進行了符號式的壓縮的概念都逃避定義,只有那些沒有歷史的概念才能夠被定義。可是從早些時候的一個研究看來,那個〃各種意義〃的組合倒還更容易分解,且更容易推演。我們現在尚且可以看到,組合的各因素是怎樣根據每一個別情況改變它們的價值的,而後又是怎樣重新組合,使得有時這種因素、有時那種因素壓倒其它因素,躍據主導地位的。在特定的情況下,甚至單一的因素(比如說威懾的目的)也可能揚棄所有其它因素。為了使讀者至少了解懲罰的〃意義〃其實是多麼不確定、多麼次要、多麼偶然,並且使讀者瞭解,同樣一個程式是會怎樣地被利用,被解釋,被裝扮,以便為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務,我在這裡列了一個提綱,這是我從一小部分偶然收集到的資料中抽象出來的:
為了消除破壞的危害性,防止進一步的破壞而實施的懲罰。
為了以某種方式(甚至用一種感情補償方式)向受害者補償損失而實施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