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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畹的《文書》中,其餘是小的殘片或由於某種原因不能辨認的文書。”在這裡,他還搜尋到�盧文木片4枚、紙文書4枚和早期粟特語殘片1枚。民國3年(1914)他再次來此,又獲得了40多枚寫在木片和紙片上的漢文文書和1枚�盧文木牘。我們重新清理,編號為T,發現殘木簡60枚、紙文書1枚。
&;nbsp;&;nbsp;&;nbsp;三間房是城中唯一用土塊壘砌的房屋,面局嚴謹,聯絡從這裡及其附近垃圾堆中出土的大量木簡和紙文書來看,我們推斷這裡當屬官署遺址。
在大垃圾堆的西面有一組大宅院,院落形制尚可辨認,斯坦因編號為LA·Ⅳ。我們在這裡進行了測量和區域性清理,編號為F4。院落面向東,東西寬約16米,南北長約22米,其中心部位有一組房間建築比較堅固。斯坦因在這裡進行過清理,編號為LA·Ⅳ·Ⅰ和Ⅱ,在Ⅱ中出土3枚�盧文牘,他認定這裡是“土人政府”。在這組房間東北邊有一人大門檻,我們採集了門檻下的朽木,編號F4:2,請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所用碳14測定,樹輪校正年代為距今1865+80年(從1950年起算),相當於東漢時期。由大門檻往裡再經過一道門檻是大廳,大廳南北寬約7米,東西長米。大廳兩側是南北兩列廂房。南廂房東西橫排三間,靠東的一間南面有側門可通院外。據足跡辨認,北廂房也是橫排三間。在靠西一間的北壁東端有一門檻,出門檻為一轉角牆壁,在它的裡面清理出人形木件1個。這個轉角通向院外。整個宅院的牆壁,除經斯坦因清理已非舊貌者以外,其餘都是用一束束直立的紅柳夾蘆葦捆綁在木框架上,外部抹上泥皮。大宅院的西部是用蘆葦作籬笆圍成的一道矮牆,似為一個大庭院,從城牆復原線看,與西城牆相連。
在這座大宅陸軍的東部約9米處,又是一片垃圾,我們在此開挖溝一條,編號為F2,長2米,寬米,東南深米,西北深米。出土了一些小孩皮鞋、毛繩、毛帶和棉布等。
三間房的西南面是一些房屋建築,斯坦因編號為LA·Ⅶ。從現存足跡看,房間矮小,我們選了一組儲存得較好的建築進行測量和試掘,編號為F2。F2距離三間房約100米,由南北兩間房屋組成,北間為B間,長約米,寬約米,南間為A間,長約米,寬約米。兩間房都是用紅柳與蘆葦編在一起作夾壁,壁厚約20~25厘米。在間清理出木門、骨雕花押、人形木件、羊下顎骨、門斗、殘木盤、木桶,以及桐、鐵渣等物。在A間清理出殘木臼、木罐、木紡輪、殘鐵塊,以及牛、羊骨等物。在A間的中心部位,我們開了一個長米、寬1米、深米的探方,發現地層分上下兩層,上層厚30厘米,系紅燒土,出土了羊骨、牛骨、馬骨、糜子殼、木炭等;下層厚65厘米,系灰土,出土物品除牛羊骨外,還有馬毛、毛繩和灰陶片。把F2和F4房址對比,從佈局到建築材料都迥然有異,F4顯然系官宦大賈的宅院,而F2則為一般貧民所居。
&;nbsp;&;nbsp;&;nbsp;考古隊在城中及城址附近,還採集到許多不同種類的器物標本,統一以C編號。除前面已涉及到的石器外,還有紅陶、銅、鐵、鉛、木骨、玻璃器以及錢幣等。所屬時代,自新石器朝代至魏晉。
二、城郊遺蹟
1、東北郊小佛塔
小佛塔在距古城東北4公里處,我們將其編號為F0。塔殘高約米,由上下兩部分組成,下部為塔基,似為正方形,寬米、高米。基上是塔身,塔身中心是土塊壘砌的環形建築,內有中心木柱。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斯坦因也來過此地,他認為“這裡沒有什麼需要發掘的”。我們對環形建築做了清理,發現環形臺的周圍殘留有五彩斑斕的佛教壁畫,以土紅色為色調,輪廓以墨線勾勒,畫風古樸,與斯坦因在米蘭揭走的人首又翼像類同。在環形臺的通道中,我們還清理出佛塑像的一隻眼睛、三節手指、一段胳膊和塑像用的木花形飾件等物。在小佛塔西北約100米處,有一堆橫七豎八的木材,它表明這裡原來是一座建築物。在小佛塔和這堆建築材料附近,我們採集到許多細古器、銅鏃、兩漢五銖錢、王莽時期貸幣、銅鏡殘片和銅頂針、鐵釘、鉛紡輪、陶片、玻璃片等。
2、西北郊烽燧
烽燧在距古城西北公里處。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斯坦因把它誤認為是“一座廢棄的小佛塔。”烽燧臺基寬米,殘高米,從縱剖面觀察,內外結構不一,內部系夯土築成,略呈圓形,外圍用土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