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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說:“士兵有罪不服,劉渙殺之不是罪過,為這件事而處罰劉渙,兵士將會越來越驕縱,輕視上級。”於是宋朝廷立刻就免了對劉渙的處罰。這件事情很明顯,士兵到底有罪無罪不是追究的重點,即便有罪,是否就是殺頭的罪,也沒人管這個,重點是要維護秩序,如果處罰劉渙不利於維持秩序,那麼就絕不能處罰劉渙。
另一件事發生在南宋,當時朝廷嚴令禁止私自釀酒。有一個媳婦來告自己的婆婆在傢俬自釀酒,違反了禁令。受理此案的鉛山主簿胡霆桂問那個媳婦:“你孝不孝?”媳婦答:“孝。”胡霆桂就判決媳婦代替婆婆受刑,將媳婦用鞭子大肆抽打。
馮夢龍將這兩件事情編入《智囊》,並評論說:“婦不可以凌姑,卒不可以抗帥。”這意思十分明顯,上下尊卑的秩序是不能亂的,法律、律令等規則就是維持這種秩序的,即便有特殊情況,可以變通執行,也要在變通中體現法令維持秩序的精神內涵。
第四章 中國人真的不守規則嗎?(13)
漢高祖劉邦草創天下,諸將相互爭功,以致拖延了很久沒給大多數將領封賞,那些將領就鬧起情緒來,三三兩兩地議論著要造反。劉邦知道了,嚇得急忙問計於張良,張良告訴他:在將領中,揀你平生最厭惡憎恨的人先封一個。劉邦於是將幾次窘辱自己的雍齒封為侯,其他將領於是都放了心,喜道:“雍齒都封了侯,我們也應該沒問題。”
在這兒,雍齒該不該封侯不是重點,給他封侯可以維持秩序才是重點,否則眾將領鬧了起來,天下大亂,劉邦這個皇帝的位子就坐不穩了。
在維護秩序的思想指導下,很講究“和”,以和為貴,而不強調是非對錯,這實際上是一種無原則的和,沒有公平與正義,和也總是表面的,總會有人不服。但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就是這樣,個人不服就會遭到強行的打擊壓制。
事實上,傳統文化一直以群體的利益、群體的秩序壓制個體,不提倡人的個性,對有個性而妨害群體秩序的人,一般做法是堅決打擊。在歷史上,個體的人不被重視,甚至說非常受藐視,而重視的是人的群體,從孔夫子的“克己復禮”到朱熹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講的都是犧牲個體利益甚至生命,以維護群體的秩序,並且這種思想一直延續了下來,到現在還遠沒有消除影響。
在這種文化背景下,個體的人為了生存,就必須泯滅自己的個性,融入群體,自覺自願地遵守群體的秩序,這樣才不至於被排斥、被犧牲。秩序規則就誕生於這樣的文化背景中,幾千年來,被大多數人自覺遵守。
以上羅列的七個實用規則,是歷史上應用最廣,也最常見的規則,但它們並不是一個層次的。應該說,實利規則、強者為王規則,這兩個規則處於第一層次,是統御其他規則的,可以稱之為基本規則,關係規則與秩序規則則處於第二層次,而面子、交換、不管閒事三個規則則處於更次一級的地位。
從效力上看,第一層次的規則效力是最強的,然後依次遞減。不過從表現上看,在每一件具體的事情、事件中,第一層次的規則卻總是隱於幕後,表面上看起來,似乎總是次一等的規則在前臺表演,只有細究起來,這些次一等的規則才無不體現著基本規則的精神,也只有在符合基本規則精神的前提下,其他規則才能花枝招展地登場,而大多數事情或事件,它們之所以發生,也無疑是基本規則所起的作用。
另外,以上所謂的規則,只是舉其大要,現實世界實際存在著更多的規則,不但有宏觀上的規則,還有微觀上的規則,比如特殊行業、特殊場合的規則。這些規則太多,難以盡述,但這些規則無一不受基本規則的統御,這些規則也完全可以看做基本規則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的衍生物或者變種。
屈原在《卜居》中感嘆說:“黃鐘譭棄,瓦釜雷鳴。”看到成文的規則經過隆重的程式,被莊嚴地頒佈出來,卻遭到破壞、漠視,只能掛在牆上作為裝飾,而實用規則卻在各種場合被私下禮敬著、遵守著,我就不由想起了屈原的這句話。不管怎麼說,實用規則的暢行無忌與明文規則的慘遭破壞,這對文明社會來說,是不正常的,是文明社會的一種恥辱。
第五章 實用規則……個體的生存智慧(1)
實用規則最集中地反映了在古代中國個人的生存智慧,我之所以稱其為智慧,沒有說它們是“聰明”,是因為在我們一直藐視個體的傳統裡,個體的生存環境非常惡劣,個體的生存艱難,那些在艱難的環境中努力存活,並儘量爭取活得有面子、有尊嚴的古人,他們在創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