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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人際關係不是如此。他一朝做了你的長官,便永遠是你的長官。父兄與子弟的關係之陰影在這一場合出現。於是,人的觀念活動及情感一輩子被籠套在這個由上而下的架構中。在這樣的社會里,人的心性自然而然就被凝滯住了。被凝滯住了的心性是合模作用的現成園地;雖然後者也鞏固(consolidate)前者。在傳統的中國社會文化裡這種情形像空氣般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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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模要求
這裡所說合模要求,依前所述,是指一個社會與或文化要求其中分子之有意或無意的行為合於成俗,要求其中的制度只是前在制度之複製(duplicate)。就這一意義來說,一切社會與或文化之社化與或涵化以不同的程度有要求合模的傾向。試設想一個情境,在這個情境中,社化與或涵化對合模的要求等於零,這個社會與或文化還能延續下去嗎?在實際上,不僅不能延續下去,而且根本會瓦解。所以,社會文化的合模要求是任何社會文化普遍的要求。可是,這裡的問題不在合模要求之有無,而在它的程度之多少。任何社會文化必須有合模要求以維持它的存在並作它的發展之所本。但是,合模要求太強,在一方面固然有助於維持社會文化的穩定,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拘束了創造能量、適應力,以及進步的級距。中國社會文化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如前所述,傳統中國的社會文化在廣大的基底上是通體社會與文前社會及其文化。這種社會文化的合模要求是大於聯組社會與文期社會的。它固然產生了穩定作用,但同時阻礙了變和進步。傳統中國的社會文化要求文化分子在行為、衣著等等方面須“同人樣”。如果有“異言異服”的,那末就受到社會一般人譏評,目為“妖精”。在大家之間流行的口語“與眾不同”,意含對標新立異者之輕微的抨擊。女兒大了得包小腳,母親不假思索地這樣做,因為大家都是這樣做。即令被包腳的女兒痛得流眼淚,也不能改變母親的這種模式行為。在海禁未開以前,女兒的腳一代接著一代地被包下去,幾乎沒有人對於這一模式提出疑問,也幾乎沒有人產生這樣的疑問。只是後來海禁大開,中國文化分子親眼看見西洋女子的大“洋船腳”,才曉得並非普天之下凡女子都得包小腳。這才慢慢導致“天足運動”。但是,這一運動因不合成俗而引起抗阻。於是,在“還我天足”與“保衛三寸金蓮”之間引起拉鋸戰。這一拉鋸戰持續了半個世紀之久,“還我天足”運動才得到決定性的勝利。由此可見合模作用是怎樣頑強。
至於制度的合模強度,並不下於成俗。在中國,一個制度的建立,在起頭的時候常常是很艱難的。一旦立之既久,就逐漸成俗化而與風俗習慣不能清楚劃分,因此要更改也就非常困難。除此以外,中國文化分子又發展出一套反對更改的“理論”,從思想方式之內化來阻擋更改制度。這種“理論”要求中國文化分子在制度的建立上必須遵守“古聖先王之法”。“自我作古”在中國是一句譏諷人的話。在思想上,中國知識分子自幼透過讀四書五經已將思路納入孔孟“正軌”,別的都被認為是“歧路”。複次,許多人的功名利祿又和既成制度所形成的既存秩序相互依存。於是,合模力之強,除了訴諸激烈的行動或聽其自然萎縮以至於消滅以外,簡直是牢不可破。自王安石變法到康梁變法之所以失敗,一方面的原因在此。最奇妙的情形是,即令存心改變制度的人,也不敢和所要改變的制度正面去碰,而在戰術上必須抄到這一制度的後面,利用這個制度來打擊這個制度。這就是為什麼康有為要“託古改制”。在康有為以後鬧“革命”的許多人利用“自古有之”來賺取一般中國文化分子的信服之例子是很多的。上述成俗、思想和制度之有強烈的合模作用是顯然易見的。不僅如此,至少在傳統中國,甚至文學與藝術也隱含牢固的合模作用。中國人寫字必須臨帖。如果臨名家之帖而臨得逼真,“得其神韻”,或某一筆像某某人的,便受到“內行”讚賞。如果一個人寫字別出心裁,自成體勢,那末要得到大家讚賞是很難的。作畫、填詞、作駢文、作律詩,都有嚴格的格律。如果一個人所作的畫、詩或詞,合於既成格律,那末便算及了格。如果從他的畫裡、詩裡或詞裡一個品鑑家看得見前代某某名家的靈魂重現,那末他會受到很高的評價。如果要有創新,那末只許依照原有派別的傳統小作出入。出入的幅度大到違離原有派別的傳統之核心,便馬上受到抨擊。在這樣“唯古是法”的價值取向驅策之下,文學和藝術的心靈活動大部分被“遵古炮製”的準繩限制住了。這麼一來,文學家和藝術家被一隻“合模”之手捏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