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水三千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自己生命的行為而導致死亡者,稱自殺。
《法學詞典》修訂版的自殺定義則是:故意用某種手段終結自己生命的一種行為。
一般認為,自殺是人類對自身完整性的破壞和毀滅。自殺表現為自我攻擊、自我毀滅和自我破壞,違反生物的自我儲存本能,是一種心理變態。
自殺行為的定義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自殺是對自身生命的破壞和毀滅,包括自傷和請求他人殺害自己,吸毒、吸菸、酗酒等慢性自殺行為,也屬此類。狹義而言,自殺乃是指有意採取結束自身生命的行為而導致死亡。但是,作為一個社會問題,自殺有其特殊的內涵。我們認為,自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⑴有結束自身生命的意向,即自殺是一種故意的行為,過失導致自身生命的終結不是自殺。自殺的意向包括自殺的思想、動機、意圖、目的等。引起自殺意向的誘因是多方面的,如失業、破產、家庭糾紛、婚戀矛盾、久病厭世、宗教信仰等等。自殺意向的產生有一個過程,這一過程一般不為他人所覺察,甚至也可以不為當事人清醒地意識到,其產生、形成的時間也有快有慢。
⑵採取了結束自身生命的行動。採取自殺行動,可藉助於各種不同的方式,如服毒、上吊、刎割、投水……。採取自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自殺意向,而自殺行為的實施又是在自殺意向,特別是自殺動機的支配下進行的。自殺死亡結果,則取決於各方面的因素。
這裡,需要對與自殺有關的一些概念加以說明。
自殺未遂:具有結束自身生命的意向,並且實施了結束自身生命的行為,但因某種原因而未造成死亡者,稱為自殺未遂,或叫“失敗了的自殺”。自殺未遂是相對於自殺己遂(即造成死亡的結果)而言的,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的後果不同。在自殺事件中,自殺未遂佔多數。有資料表明,日本的自殺未遂者是自殺死亡者的三倍;在歐洲,自殺未遂者是自殺死亡數的四倍。自殺未遂的原因,一是由於自殺者實施的自殺行為不足以結束生命,二是因搶救及時而使生命得救。
自傷:行為者有意採取一定方式傷害自己身體的某一部分或某個部位,以達到某種目的,叫自傷。自傷與自殺的區別,一是目的不同,自殺的目的是結束生命,自傷則無意結束自己的生命;二是行為後果不同,自殺者往往採取極端的行為方式以造成不可逆轉的死亡結果,自傷由於其目的並不在於結束生命,故其行為方式很有“選擇性”,傷害部位一般不致命,往往不造成死亡的結果。自傷和自殺有時很難區分,一方面由於行為者的真實動機和目的往往難於覺察,另一方面因採取的行為方式不當,自傷可能造成死亡結果,自殺也可能不至於斃命。
自殺率:在一定的人口中,一定的時期內,自殺死亡所佔的比率稱為自殺率。通常,自殺率是以每年每10萬人口來計算的。自殺率是研究自殺現象必須統計的資料,具有地區和社會特徵性,即不同的地區,不同的社會,自殺發生率不同。從世界範圍來說,自殺率高是社會制度不良或社會管理不善的指標之一,表明社會矛盾激化,且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解決。
自殺企圖:有自殺思想,但未付諸行動者,稱自殺企圖或自殺觀念。自殺企圖是導致自殺的第一步。但它不一定想要自殺成功。斯騰格爾(Stengel;1969年)指出了自殺行動前的發展期和自殺企圖前的發展期的差異。在前者中,自我攻擊和指向自我破壞的衝動佔突出地位,而在後者中,除了自我攻擊以外其他因素是重要的。尤其是這種自殺企圖代表一種求助,因此叫做類自殺姿態,而不是失敗了的自殺。Dotzauer等(1963)對自殺企圖的年齡分佈的研究,發現自殺企圖較常見於年青人,而實際自殺者老年人較多。(見圖2…1)
圖2—1 自殺企圖的年齡分佈
(引用W﹒J﹒Poeldinger《應激﹒自殺行為與自殺》)
自殺姿態:有意採取不足以導致死亡的行為,作為自殺嘗試者,稱自殺姿態,或類自殺姿態。自殺姿態是非語言交往的一種形式,具有警告、威脅或求助的含義。
自殺暫停:是指當事人在渡過危機之後,感到生命的一個階段已經過去而另一個階段將要開始,他們可能選擇睡眠作為兩個階段之間的橋樑,因而服用過量的催眠藥物以保證有16~20小時的忘卻。如果被發現,則否認想要自殺,只承認是想在新生活開始前睡一大覺。 。。
第二章<;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