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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著作《自殺論》,首創以社會學原理研究自殺現象之先河。弗洛伊德則從精神分析學角度對自殺進行研究。1910年,自殺作為維也納精神分析學會的會議主題;1929年,Bonger第一次在荷蘭的教科書中使用“Suicidologie”(自殺學)一詞;1948年,奧地利建立了第一個現代形式的自殺學組織,1958年,美國洛杉磯建立了第一個國家資助的自殺預防中心。但是,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自殺學建立至今大約只有20餘年的歷史。在我國,至今沒有形成一門獨特的學科。
自殺學是研究自殺規律的科學,是行為科學的一部分。研究自殺現象的科學很多,許多學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探討自殺。例如法醫學對死亡原因研究,涉及到自殺;精神病學要研究精神病與自殺的關係;哲學對生與死問題的研究同樣涉及到自殺;社會學研究與自殺有關的各種社會因素……。作為一門嶄新的獨立學科,自殺學與上述各門學科應有嚴格區別,它是綜合運用醫學、法學、社會學和心理學原理和方法,研究作為社會現象之一的自殺的原因、流行學規律、社會文化特點及其預防措施的科學。
自殺學的研究物件是:
⑴自殺行為的心理機制。包括引起自殺的內心起因、自殺者心裡狀態、自殺的動機等。
⑵影響自殺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社會因素、自然因素和個人因素等幾個方面,如社會環境、家庭因素、工作環境、氣候、地理條件以及自殺者的性別、年齡、性格、氣質、文化程度、婚姻狀況等等。透過對這些因素的研究,揭示其與自殺行為的關係。
⑶自殺現象的流行學規律,包括:
①自殺行為的種類和方式。自殺有各種不同的種類,這是由自殺原因決定的。自殺者採取和自殺方式也各不相同,這與自殺者的知識水平、個人喜好、環境條件、職業特點等有關。自殺學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對自殺進行歸類,對自殺方式進行總結,以發現其中特點。
②對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的自殺發生率進行研究。研究自殺者的個人情況及其與自殺的關係。
⑷研究各類自殺的特點及其預防,透過對各類常見的自殺的研究,揭示每一類自殺的特點,為自殺的預防提供可靠的依據。
自殺學建立至今,大致有三個學派,即病理學派、社會學派與折衷學派。
病理學派認為自殺的人決非多數,只有異常的人才會自殺。這一學派的先鋒是德爾馬(Delmas);他認為大部分的自殺者是抑鬱症患者,其餘的是情緒障礙患者。
社會學派主張人是因社會條件而被迫自殺的,社會學派對病理學說進行反駁,提出:
① 來自失戀與經濟拮据等現實理由的自殺較多,這是由社會原因產生的。
② 精神異常於自殺無關,因為精神病患者以女性居多,自殺卻是男性較多;猶太人精
神病患者多,自殺卻不多;其他精神病患者較少的國家裡,自殺者反而較多。
折衷學派測試圖統一社會學派與病理學派。阿瓦克斯(Halbwachs)即採納病理學派的觀點。他認為病理學派也沒有錯:精神病患者會自殺,在自殺的瞬間也許處於異常的心理狀態中,但他將這種異常的原因歸於社會條件。社會使人產生空虛感,如失戀或破產的時候,所以使人自殺。布倫德(Blongel)認為社會性原因與疾病的生理原因相輔相成才引起自殺,在病態患者身上加入社會條件,便引起自殺。
第二章<;一>;
二、自殺行為
〈一〉自殺的概念
自殺是人生自我毀滅的一種行為。它既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是一個醫學問題,可以牽涉到社會、政治、法律、宗教、心理學和醫學等許多方面。什麼是自殺?是否屬自殺?對此常常無法簡單地給予判斷。從不同角度探討自殺,會得出不同結論。
貝克(Beck)認為:自殺是自己造成死亡的蓄意危及生命的自殘行為。
西萊德曼(Shneidman)認為:自殺是自我衝突的故意終止生命的人的行為。
美國刑事偵查學家唐納德﹒舒爾茨將自殺與他殺相比較,認為自殺是自行結束生命的行為。
杜爾海姆對自殺加上了“預知死”的條件,認為自殺“是指借自己的手所作的積極(如用手槍)或消極(如絕食)行為的結果而致死,並且已預知這樣會死。”
我國精神病學家劉協和則認為,有意採取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