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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傑克﹒D﹒道格拉斯,富蘭西斯﹒C﹒瓦克斯勒《越軌社會學概論》張寧、朱欣民譯,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叔本華《生存空虛說,論自殺》;作家出版社,1987。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
⑥ 傑克﹒D﹒道格拉斯,富蘭西斯﹒C﹒瓦克斯勒《越軌社會學概論》張寧、朱欣民譯,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⑦ 同上
第一章<;三>;
〈三〉自殺行為是否合乎道德
在人類歷史上,很少有幾種現象像自殺那樣,帶給人們如此煩人的困惑。自殺一經出現,人們就懷著一種十分矛盾的心理來看待這一現象。最感迷惑不解的是,一方面,在人類社會的大多數時期,絕大多數人都藐視自殺;另一方面,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大多數人又都或多或少地產生過自殺輕生的念頭。理智上視自殺為非理性行為,感情上對具體的自殺行為卻又存在有惻隱之心,這是絕大多數人的通病。正因為如此,圍繞自殺現象,人們的看法各式各樣,褒貶不一。回顧歷史,大致有這樣幾種看法。
1、 早期人類樸素而又實際的念頭
從現有資料來看,在生產力極端低下的原始社會,人們對自殺持一種相當實際觀點。青壯年自殺被認為是一種“犯罪”,因為青壯年強健的體魄可以建立出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延續的物質財富,這時的自毀對人類社會的繁衍、生存無疑是一大損失。但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年老體衰者自殺的看法卻恰恰相反。至今,我們仍然可以看到這一觀念的影響,人類學家對當今僅存的少數原始部落的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
此種觀念,是當時社會的具體產物,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已經不需為人類社會的生存、延續過多的操心,並逐漸學會了理智地思考各種問題。對於自殺現象,人們開始將其置於具體的社會背景條件下進行研究。因此,對自殺現象的看法開始複雜起來。
2、 視自殺為人類的基本權利之一
從古代希臘、羅馬開始,許多人對自殺持贊同的觀點。儘管人們的態度似乎取決於產生自殺的具體環境、自殺者的目的和對他人的影響,但自殺行為是極少 受到譴責的。對於自殺的觀點,體會一種“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精神。在公眾心目中,自殺總的講是受到貶斥的,但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的合法性。如在雅典,若事先向*院提出申請,講明不能忍受生活的原因,並得到正式批准,自殺就是合法的。當時的法律有這樣一個條款:“任何不想活下去的人,都應向*院陳述理由,得到許可後便拋棄生命。如果你厭惡生存,就去死;如果你被命運壓垮,就服毒;如果你痛不欲生,就自殺。”①基督教早期的歐洲,有的基督教徒就認為某些自殺行為是合乎道德、值得讚揚的,如女子為免遭*受辱就該自殺。東方的中國、日本至今仍存在著這種觀念。到了文藝復興時期,一些新教知識分子公開為自殺翻案,他們從“天賦*論”出發,認為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與死,自殺也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之一。19世紀,談論自殺的人越來越多,日益主張個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有一些學者也從理論上對自殺權利進行解釋和宣揚。如英國的大衛﹒休謨和法國的叔本華針對某些法律將自殺視為犯罪而嚴加處罰時說:“試想,連死都不怕的人,他還會恐懼其他的懲罰嗎?——罰自殺之未遂,只不過是處罰他自殺方法笨拙而已。”他還借用古羅馬學者普利尼的名言來為自殺辯護:“自然所賦予人類最優厚的財寶是在‘適當的時機而死’,尤其是‘得以自殺’。神並不是萬能的,因為神即使想自殺也辦不到,但人能夠自殺,這是人類在諸多的不快中,神給予我們最大的恩賜。”並嘲笑英國人冥頑不靈,“法官對於自殺者都是以‘瘋狂’兩個字來判決。”②尼采也認為:“自殺的念頭是個極大的安慰,藉此,一個人可以成功地度過許多令人不愉快的夜晚”。③伏爾泰則認為自殺是人類的最後自由。
3、 視自殺行為是非理性行為,自殺現象是病態現象
這是人類歷史中佔統治地位的觀念。歐洲中世紀,大多數佔統治地位的宗教都絕對地禁止自殺,視自殺為罪惡。公元452年阿萊斯的宗教議會宣佈自殺是犯罪,只有中了邪的人才自殺。563年,布拉格議會把這一禁令正式列為法典,規定“自殺者不能享受宗教的祭典,送靈時不能唱聖歌。”聖路易法典規定:自殺者的屍體須由處理謀殺的權利機關檢驗,自殺者的財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