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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四>;
〈四〉自殺現象的一般原因
自殺現象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而言,社會環境不良和個人適應不良以及缺乏社會支援是主要原因。自殺行為是不良社會環境與個人適應不良相互綜合作用的結果。
1、社會環境不良
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絡的人類活動共同體,“是人們互動作用的產物”。(《*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320頁)在這個共同體中,人是主體,人們在社會中是“互動作用”的。這是因為人是社會的人,生活在社會這樣一個複雜的共同體中,人與人之間總要發生各種各樣的關係,這些關係的總和,就構成了人所生活的社會環境。
社會環境的內容十分廣泛,它即是推動社會發展的一個活力因素,又是構成社會矛盾、衝突的一部分。社會環境不良,即是指對於某一部分或某一個特定的人來說社會關係的矛盾性、衝突性。在社會的發展尚未達到完美程度的時候,這種矛盾性、衝突性是經常可能存在的。換言之,社會環境不良是經常可能存在的,是一種客觀現實。例如,人們的物質文化要求高於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這就是一種社會環境不良的表現之一。
社會環境可分為整體社會環境和部分社會環境。前者是指某一個體無法接觸的社會環境;後者則是指某一特點個體生活在其中的特定社會環境。對某一個特定個體來說,部分社會環境與他(她)有著密切的聯絡,他(她)直接接觸並參與其活動,受到直接影響。
一般而言,整體社會環境不良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社會制度不良和社會管理制度不健全。這種引起的自殺較為常見,前者如資本主義制度下失業、破產而又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導致人們悲觀、絕望而自殺;後者是國家管理體制上的缺陷和弊病,如權力過分集中又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監督,少數權勢顯赫的人以權謀私以勢壓人,使一些受欺壓、殘害的人不堪忍受而自殺。
②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程度與人們日益增長的需要不相適應。這是人類社會的一個長期的矛盾。它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社會經濟落後,物質不豐富;二是雖然物質文明高度發達,但精神生活卻貧乏落後。因貧困而自殺,或因精神空虛而厭世,均由此所致。
部分社會環境不良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家庭不和睦和婚戀矛盾,這是導致自殺的最常見原因。因家庭糾紛而引起自殺,國外資料報道佔50%;我國的調查,雲南省晉寧縣60%,四川省1986年的資料表明佔46.3%,作者對某縣的調查結果為48%。
②工作環境和學校教育方面的缺陷,現代社會中,工作環境中的壓力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由此引起的自殺事件不少,學校教育方面的缺陷是引起青少年自殺的主要原因之一。
社會環境不良是導致人類自殺的外部原因。由於人類社會發展階段的侷限,這一原因在短期內不可能消除。人類的任務是,如何儘可能完善我們所生存的這個社會,儘量減少自殺的發生。
2、個人適應不良
僅用社會環境不良還不能完全解釋自殺現象的原因。接著出現的問題是,為什麼處在相同的社會環境之中,有的人自殺,多數人卻不會走上這條違揹人類天性的道路?
這和個體的適應狀況有關。
*主義哲學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透過內因起作用。人在社會中的活動,並不是消極的、被動的。相反,人對社會現實的反映是能動的、積極的。人的行為也並不完全由所處的社會環境而定,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人總是根據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倫理道德觀念來決定自己的言行,參與社會活動。這些因素,由於每個人的生活經歷、人格特徵等的差異又各不相同,這就決定了在相同的社會環境中,人類的言行也是千差萬別的,而正是這種個體差異,構成了人在社會的種種紛繁複雜的現象。
從另一個角度看,人既是社會的人,人們的行動除了改造社會,變革社會,使社會前進外,還有適應社會的一個方面。社會做為一個複雜的共同體,具有相當的穩定程度。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套與該社會相適應的社會文化背景及倫理道德觀念。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或由政策、法律加以規定,或由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約定俗成。人要在特定的社會中生存、發展,必然要自覺或不自覺地受該社會文化的影響,或者主動適應這個社會。但是,由於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