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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到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幾個字的細微變化,折射出我國司法考試製
度經歷的大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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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第一次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僅限於正在申請律師資格的律師工作人員,及法
學研究教學人員中符合做律師工作的
兩年後,第二次全國律師資格考試開考,報考人員範圍擴大了:這次考試明確規定,具
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均可參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師資格考試,還處於摸索階段,考試形式和內容上
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考試內容多集中在憲法、民法、刑法和訴訟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透過的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
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至此,全國統一律師資格考試以法律的形式被確認下
來,律師資格考試製度在磕磕絆絆的探索中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截至2000 年,律師資格考試共舉行了 12 次,全國有上百萬人次參加了考試,約 14 萬
人取得了律師資格證書。
司法考試,為國家法治建設選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帶來的變化,註定了它要在中國現代
法制史上落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2001 年夏天,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開始了緊鑼密鼓的改革。6 月 30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第 22 次會議透過關於修改《法官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檢察官法》的決定,規定初
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透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中擇優選取。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釋出公告,決定當年的初任法官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和律師資
格考試不再單獨組織,納入 2002年的首次國家司法考試。
2001年10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釋出公告,頒佈《國
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自2002年1月1 日起施行。同年12月 29 日,九屆全國人大
常委會第 25 次會議透過關於修改《律師法》的決定,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透過國家統一
司法考試。
隨即,我國司法考試的職能機構———國家司法考試司、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和國家司法
考試協調委員會正式成立。
2002 年 3 月 30 日至 31 日,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在全國統一舉行,這是我國日益深入的
司法改革往前推進的迫切需要。
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檢察官考試與初任法官考試三者統一為司法考試後,為國家法治建
設選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帶來的變化,註定了它要在中國現代法制史上落下濃墨重彩的一
筆。
2007 年,司法考試報名人數達 29。4 萬餘人,參考人數為 26 萬餘人;2008 年,考生總
數突破37萬人,創歷史新高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首次規定,普通高等學校 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以報名參加
國家司法考試。這項政策調整實施將與司法機關招錄應屆畢業生的現行用人制度相銜接,有
利於解決西部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短缺、斷檔等問題。
同時,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司法部自 2005 年起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考場,舉行國家司法考試;自 2008 年起,臺灣居民可
報名參加大陸司法考試。透過考試成績合格,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
格證書。
目前,我國國家司法考試製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機制也不斷健全。
圍繞解決中西部地區和基層法律人才短缺的突出問題,司法考試擴大適用放寬報名學歷
條件的政策得到強化。
在 2006年1008個縣(市、區)的基礎上,2007 年又增加了新的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放
寬地區,使實行放寬政策的地區達到1115個縣(市、區)。
從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