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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迴避人權 · 關於職務作品的爭論 ·關於法人作者的爭論
著作權法的起草過程及整個立法過程,就是我們對人的權利不斷加深認識的過程,或乾脆點說,是對人權不斷加深認識的過程。
起初,有的同志把版權法即後來的著作權法,理解為一部限制人的權利的法律。他們認為,法嘛,就是要管人的。當他們知道,著作權法有別於其它法律的重要特徵,是給予和保障人的權利的時候,他們有點緊張了:這怎麼得了,難道它不導致作者的個人主義膨脹?
當著作權法起草小組召集部分部委的同志徵求意見的時候.就有人當場提出:“不能給作者個人的權利太多,不然他們會翹尾巴。”有人甚至提出:“要強調無產階級專政,要把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體現在每一個法條上。”
隨著對版權法的認識的深化,人們才意識到,以前的那種說法不僅荒唐,而且無知。版權的本質就是個人的權利,版權法從根本上說就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法律。否則,它就不是版權法,而是別的法律了。
版權法從它在世界涎生的那一天起,就無異於向全人類釋出了一項人權宣告。它是新生的資產階級“天賦人權”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封建階級的“君權神授”理論相比,它代表著人類歷史的一大飛躍。資產階級聲稱要把人權從封建專制手中奪回來交給公民,同時也把版權從封建專制手中奪回來交給作者。正是在同封建特權的鬥爭中,“版權-― 人權”的理論在歐洲大陸發展完善起來。
與英美法系將版權強調為財產權不同,歐洲大陸法系更強調版權的人權性質。後者認為,版權中的人格權即人權比財產權更重要。受盧梭思想影響較深的德國哲學家康德,就說過這樣的話:作品是人格化的商品,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作者的延伸,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侵犯了作品的版權,就是侵犯了作者的人格,就是侵犯了人權。
馬克思主義並不迴避人權,同樣也不迴避版權。在馬克思設計的人類理想社會制度中,人民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廣泛的權利。
馬克思主義並非只是物的規律的科學,同樣是關於人的活動的科學。人是萬物之靈長,人之所以優於其他生物,就在於他有高度的理智而豐富的感情,具有獨有的善於思維的大腦,並能使自己生命活動的本身變成自己意志和意識的物件。所有作品,都是人的作品,都是創作者運用抽象的藝術、巧妙的佈局、科學的語言、熟練的技巧進行艱苦思維的產物。作品中的任何描述,都反映著作者人格的色彩,滲透著作者心靈的獨特感受。作品即人格,作者對作品享有的權利,即人的權利。抹殺了這種權利,就等於抹殺了人的存在,抹殺了人權。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們害怕講人權,也害怕講版權,同時害怕把版權作為個人的權利。我們曾認為人權是資產階級的東西,版權是資產階級的東西。既然是資產階級的東西,就一定是壞東西。這種認識上的絕對化導致我們在版權上的錯誤,對作品、對人才的錯誤。這種錯誤使整個國家吃盡了苦頭。
在我們承認了版權,承認了版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之後,在究竟給予作者個人多大權利的問題上,也有不同意見,並有過激烈的爭論。
比如說,個人與單位的關係,最初,在著作權法草案中採取了類似專利法的規定,即凡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創作,就屬於職務創作,作品的版權歸單位所有。這也就是說,只要你是單位裡的人,是按照領導要求創作的,就無權在作品上署個人名字,無權領取稿酬。
很顯然,這樣一條規定不利於保護作者個人的權利。在中國,自由職業者畢竟是很少很少的,絕大多數作者都吃的是官飯。無論是職業作家,編劇或是導演,他們都從屬於一個單位,拿著國家的工資,他們的創作從某種意義上說都體現著單位的意志。如果因此就把他們的作品看作是職務作品,而剝奪作者個人應當得到的權利,那就無法調動其創作積極性,也就違背了制定版權法的初衷。
這個問題當時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最終結果是縮小了職務作品的範圍,擴大了作者個人的權利。作者在工作任務之外完成的作品不能算作職務作品。即使是受單位指派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寫作的職務作品,也要區別不同情況,有的職務作品,本單位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但著作權歸作者個人;有的職務作品雖歸單位所有,但作者擁有署名權。
關於職務作品規定的這種重大改動,反映了我們的立法者對作者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