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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十年前,李文達大概也不敢爭什麼著作權,儘管溥儀已不是皇帝,但忽視作者權利、剝奪作者個人權利的社會影響還在。
但現在,他頭腦中的權利意識覺醒了。他懂了,作為一個人,一個直接創作了智力成果的人,有法律賦予自己的一份權利。
他只好與皇帝的###李淑賢來爭。
這場爭論持續了七八年,仍在繼續。上至中央領導,下至普通群眾,都關注著爭論的結果。香港人、外國人也等待著它的結果。
爭端最初就是外國人引起的。
義大利的羅馬想象影業公司要將《我的前半生》改編成電影。中國方面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出版社。意方從合同上發現了問題:怎麼沒有作者的授權呢?沒有作者個人的授權,合同等於一張廢紙。著作權是作者個人的權利,改編、轉讓都只能由作者授權。在這裡,作者個人是最重要的。這是一個基本常識。於是,出版社叫來了李文達。李文達以作者的名義在授權書上籤了字。
李文達到底有沒有權利籤這字?這成了此後曠日持久的爭論的一個爆發點。
李文達也許根本沒有想到會惹起麻煩。因為他認為自己是書的當然的作者。
早在1964年群眾出版社關於《我的前半生》稿酬支付意見中,就明確指出作者是兩個:一個是溥儀,一個是李文達。溥儀是署名作者,李文達是不署名的作者,稿費一人一半。
李文達的作者資格,其根據還在於,他不是以編輯身份幫助溥儀整理成書的,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與溥儀共同研究,捨棄了溥傑先生在撫順戰犯管理所代寫的那本自我檢查性質的《我的前半生》原有骨架,另起爐灶創作的。
李文達和溥儀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溥儀雖向他敘述了自己的全部經歷,但不詳細,也不具體,而且有些事根本就說不清楚。為了蒐集素材,李文達訪問了許多當事人和知情者,並去了長春、瀋陽和撫順等地進行實地考察。在此基礎上,他執筆苦幹幾年,三易其稿,終於在1963年完成四十二萬字的《我的前半生》。
我們是否應當把李文達視為作者呢?
如果說他不是,我們怎樣看待他長達四年的深入採訪和辛勤創作呢?
群眾出版社說:李文達是作者。
溥傑先生也說:李文達是作者。
但李淑賢說:李文達不是作者。唯一的作者是溥儀本人。唯一的繼承人是她自己。
因此,當群眾出版社和李文達授權義大利羅馬想象影業公司將《我的前半生》改編成電影之後沒多久,李淑賢又以著作權繼承人的名義,將再版、翻譯成其他各國文字及電影、電視的拍攝權賣給了香港導演李翰祥。
香港和義大利也展開了爭論:到底誰得到的授權是有效的授權?
1985年11月14日.國家版權局對這場糾紛作出裁決:事實和大量的其他有關材料證明此書是溥儀和李文達合作創作的,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是作者與編輯的關係,而是合作作者的關係。著作權應歸溥儀與李文達共有。
應當說,這樣一種裁決表現出了相當大的勇氣。它摒棄了傳統的等級觀念和其它陳腐觀念,正視了現實,正視了真正創作者的存在,體現了著作權保護中的根本內容。
強者與弱者(2)
但是,李淑賢拒不執行這個裁決。她多次向有關方面寫信,並在報刊上發表文章,否認李文達是《我的前半生》的作者之一。
隨著《末代皇帝》電視劇、電影的播放和引起的轟動,這場版權糾紛又一次掀起軒然大波。
看來只能由法庭作出判決。
官司終於打到了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文達拿出了充分的證據。
李淑賢方面沒有什麼象樣子的證據。
不過,這場糾紛的焦點不是證據之爭,而是理論之爭。誰都不能否認李文達 “四載精勤”的事實,這是誰想否認也否認不了的,問題在於,如何認定李文達勞動的性質。
一方認為,李文達付出的是創造性勞動。溥儀本人漢文表達能力很差,決無此書的寫作能力,只是提供了情況和調查的線索。沒有李文達的調查採訪、查閱資料,沒有李文達的較高的理論水平和文字能力,是絕對創作不出這本書的。既然李文達付出的是創造性勞動,我們就應當認定他是作者。
另一方認為,李文達是接受上級下達的任務幫助溥儀進行創作的,這屬於職務勞動,創作出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