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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娶“婦”;對女子來說,結婚也不是個人嫁“夫”,而是以“婦”的身份嫁給夫的家族。這種舊式婚姻在社會的上層常常表現為兩個家族的政治聯姻和經濟聯姻。俗諺雲“竹門對竹門,木門對木門”,我國自古以來是以“門當戶對”為婚姻的首要條件的。《大清律例》中明文規定:“夫妻有敵禮之義,而良賤非匹配之宜。良人奴婢相為婚姻,各離異改正,良自為良,賤自為賤。”北魏和平四年詔:“皇族師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現代的階級內婚制雖然不再像古時那樣彰明昭著,見於經典,但仍為社會實際上分為階級這一無情現實所決定。拿破崙為了和舊式王朝結成同盟,以博得歐洲帝王中首屈一指的聲譽,娶了自己所不愛的奧國皇帝的女兒為妻,就是典型的政治聯姻。日本影片《華麗家族》中所描寫的金融資本家為了擴充自己經濟勢力,不惜違背兒女意願與其他財閥家族締結婚約的行為,就是標準的經濟聯姻。在這種政治和經濟的聯姻中,感情的動機是一文不值的。舊式婚姻在社會下層的表現形式雖然談不上政治和經濟的聯姻,但並沒有擺脫經濟的考慮,並不能僅僅以雙方的愛情為基礎。女子是作為廉價勞動力和為家族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工具被娶來的。在以男耕女織為主要形式的中國舊式家庭中,女子擔負著相當大的經濟職責。“摻摻女手,可以縫裳”(《魏風
卷第” 》第
葛屨》),女子從一結婚就陷入了伺候公婆、丈夫和子女的終
身勞役。《禮記
昏義》中說“:婦順者,順於舅姑(公婆),和
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這裡把舊式婚姻的經濟意義和女子在家庭中的經濟職能表述得十分確切。
與婚姻的經濟動機相應的婚姻方式,是普遍的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由於婚姻完全是或首先是一件關係兩個家族經濟利益的事情,所以它是一筆貨真價實的交易。家族為這件大事認真商討、權衡利害,卻不大顧及婚姻當事人的意願。
在封建統治極為深重的中國,人們可以看到買賣包辦婚姻的完備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千年古訓在各類典籍
中俯拾皆是。《詩經》中誦道:
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娶妻
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齊風
《禮記
:男女非有行媒
(南山》)坊記》說“
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左傳》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有
一個女人,不聘(無媒禮)而婚,雖然為夫家生了一個兒子,
還是沒有免於被休棄的命運。贅婿婚也可以作為舊式婚姻買賣
性質的佐證。《說文》釋“贅”字為“以物質錢”。《漢書》載:
“家貧子壯則出贅”,就是說有些男子因家貧出不起聘財,只好
“以身為質”。在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嚴整
禮儀之下,在父兄尊長決斷的選擇和奢華的鋪排之中,兒女的
意願被擺在什麼位置,愛情又被擺在什麼位置呢?幾千年來所
謂“明媒正娶”的舊式婚姻,把人們束縛在“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的重壓之下,人類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貴的愛情之花,被
這隻冷冰冰的磨盤碾得粉碎。正像拜倫的詩句中描寫的那樣:“平靜而高貴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
在私有財產制度出現之前,無法辨別子女確屬的自由性
交、自由結合絕不是不道德的,但當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有了
絕對必要時,作為產生合法子嗣之保證的婦女貞節就變得格外
重要起來。以此為基點,形成了一套適應於舊式婚姻關係的倫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麼道貌岸然,而實際上卻極端的偽善,它的無所不在的威權令人窒息。
舊道德的特別虛偽之處,在於它只是對女子的約束,而對男子卻並無約束。就像一枚銅幣的正面永遠不能擺脫自己的背面一樣,舊式婚姻也絕對離不開蓄妾和嫖妓。於是,所謂“一夫一妻制”變成了只是對女子而不是對男子而言的一夫一妻制。幾千年來,我國盛行的實際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堯聞舜賢,徵之草茅之中,妻之以媓媵之以媖”的記載。春秋時,“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