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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一點的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某個商品引發的,就像前面說的,乙因為攝入的鐵數量不夠,引發了生命危險,如果這個損傷發生在乙離開雜醬麵麵店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並且食用了其他的食品的情況下,完全不能肯定是雜醬麵的問題。那麼乙在支付A+B+C的貨幣時,根本就沒有取得支付C這個負屬性貨幣的,應該獲得風險賠償的保證——這樣的話,貨幣就算標註出風險,不是也沒有任何作用了嗎?這樣的話,我想,我們可以利用食品食用後的有效期限,例如半天,在這個半天之內吃過的食品都是給付過C的,那麼這些食品的商家都賠償,或者把造成的損失平攤給這些食品的商家負責賠償一倍,兩倍……或者,在乙的消化道里提取各種食物的樣品,進行檢驗,對比,找到誘發的食物……食物看上去很好處理,可是像房屋這種常年使用的商品,又該怎麼處理這些風險因素呢?當然交給科研機構去處理這些複雜的資料,總可能找到這些危險因素的。到最後,還是沒有找到所謂的證據呢?沒辦法,只能吞下這個苦果了,下次注意保留證據。
最大的困難是,商品的危險因素,引發的損失因為太過細微,是買賣雙方另一方無法簡單感知的,就像乙吃完雜醬麵之後,稍微覺得有點口渴,乙可以判定雜醬麵鹹了一點,商家又非常合作,可是這個誤差與損失都太過細微,就算拿到檢驗機構去,也很難得到確切的結果!買家交給商家的個人合格標準也就不起作用了,這個時候該怎麼索賠,又該索賠多少?對於物質資本來說,這可是一個巨大的工程,很可能會超越科學發展的進度,解決的方法是:這就需要對商品負屬性的標註,依靠我所說的物質資本、文化知識資本、工序資本,形成一個可以針對每個商品的特殊性的定價體系。在這裡商討的話,沒有另外兩種資本論述起來會非常困難,等到以後再論述。
透過以上的論述,“是我們不讓貨幣發揮這項功能”這個結論好像又可信了一點了。。 最好的txt下載網
1。1。2。3 貨幣標註的存疑
透過上面的分析,我們找到了為什麼貨幣沒有標註商品的負屬性,找到了現今社會使用保險——這個貨幣簡單分擔風險的功能,來標註、規避商品負屬性的不適合,可是這裡面還存在著很多疑難雜症,用雜醬麵來舉例說明。
第一個:貨幣的標註,還是無法具體表達出雜醬麵含有的所有負屬性。
這一點,讀者應該非常清楚了吧?處理的方法,我好像只提出來一個,那就是個人的合格標準,把這個標準交給商家,商家看到這個標準之後,就會確定裡面含有風險的大小,從而確定標註負屬性價值量C的具體數值,如果買家確認這個數值之後,買賣就可以進行下去,如果買家不予確認,就只能砍掉或者增加一些合格標準條款,進而砍掉或者增加C的數值,直到買家滿意為止。很明顯,這裡,就算能標註出商品的很多負屬性,但是卻有一個困難很難克服,那些不為買賣雙方所知的負屬性呢?是不是可以把合格標準確定為商品應該達到的功效,以及不能出現的效果?可是這又太過粗略了,如果採用這種方法,很多商品的負屬性標註,可能就會一模一樣,一旦一個商品中包含的負屬性比其他商品多出了一兩個因素,引發損失後,我們的結論將是:這個商品合格標準傷害了貨幣標註商品負屬性的功能,或者說是貨幣反過來傷害了商品的負屬性表達。這個時候的貨幣,就像一份格式合同,只需要買賣雙方在上面寫下商品數量、價格,嵌入到格式化的負屬性、索賠事項中——使用得越多,發展得越迅速,傷害商品買賣就會越深,傷害每個商品的特殊性就會越狠。還有其他解決方法沒有?我認為還有,不過,由於資本種類所限,在物質資本中討論這個問題肯定會陷入死衚衕。
第二個:貨幣標註出雜醬麵的負屬性後,不能保證買賣雙方都能獲得暴利與暴虧的對等可能性。
這個疑難之處,很大部分是由第一個問題引發出來的,在這裡,我就把這些方面排開,就算把商品所有的負屬性都標註出來了,可還是好像缺少一些東西,來保證買賣雙方獲得暴利與暴虧的對等可能性。一旦不對等,這樣一來,就會造成整個體系的偏袒,最後形成經濟崩潰的死穴。我前面模模糊糊說過一個方法:買賣雙方一起定價!可是這個定價本身,就可能因為買賣雙方對商品資訊的不對等了解,而出現商家欺瞞買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出現買家欺瞞商家,也就是說,這個定價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性。如何才能讓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商品資訊瞭解能力呢?我想到的方法,又脫離了物質資本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