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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能說。
第三個:貨幣的標註,並不能保證買賣雙方進行索賠時能達到最快捷,最有效。
如果索賠進行得不順利,我搭建的一切基礎都會變得豆腐渣,全部垮掉。對了,我前面好像還沒有說過任何一次商家受到商品負屬性傷害,造成商家損失的情況,我現在就補充一個例子:甲現在要自殺,要求商家在雜醬麵裡面放上足以致命的重金屬鉛,不過雜醬麵其他方面必須合格,口味之類感覺不能有變化。如果商家接下了這麼個買賣,那麼商家在生產過程中,接觸到重金屬鉛的時候,商家也有可能受到損傷,買賣結束之後,還可能出現生產雜醬麵的競爭對手利用這個事件,對商家進行惡意傷害,這個時候商家就要進行索賠——這碗雜醬麵的負屬性標註肯定包含有這種風險。在這裡,相比較買方向商家索賠而言,商家向買方索賠出現的問題更加大——甲在吃完這碗雜醬麵之後,已經死亡,商家該找誰去賠償?在我假設的社會狀況下,甲的任何親戚朋友之類,不能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就算找到甲的遺書,裡面有讓某人賠償的事項,並且有該負責人的確認證明,但是由於該負責人並沒有參加到買賣中來,索賠的程序將非常麻煩!可是,如果甲的遺書裡沒有關於這個買賣的索賠事項,又該怎麼辦?難道商家只能吞口水?自認自己倒黴?因為沒有進行監管的第三方存在,商家又不能在沒有甲的情況下,對甲的財產做些什麼,暴利一下轉變成暴虧,很不公平啊。
買方也有可能遇到相同的狀況,商家的所有人在買方索賠開始前已經從這個世界上消失,買方又該怎麼辦?
解決方法好像只能在買賣進行時,做出相關的事項協議,可是每個買賣進行時,不可能都進行這種話題的商談吧?那些沒有商談過這個話題的買賣,偏偏遇到了這種狀況,又該怎麼?解決方法肯定是有的,不過依然要保證買賣雙方獲得暴利與暴虧的對等可能性的方法,卻少了一點,但,還是有的,不過,在這裡商談有點偏題,留到後面再論述。
我現在只想到三個疑難雜症,如果我還想到別的,在後面論述的時候再來補充。
1。1。3 貨幣傷害買賣的整個過程
透過上面的論述,貨幣傷害商品買賣的整個過程有兩個破壞點:商品合格標準、商品正負屬性。第一個傷害是由於貨幣在買賣中必須獲取利潤,造成了商品特殊性無差別傷害;第二個傷害是由於貨幣沒有標註商品含有的負屬性,造成了商品特殊性無差別傷害。那麼把這兩個傷害點放到一起,貨幣傷害商品買賣的情況又會有什麼新的變化呢?下面就來看看。
當甲乙兩人來到商家這裡買雜醬麵的時候,對於買賣雙方而言,甲乙兩個每人選定了一碗雜醬麵,兩個交易的買賣雙方,都需要在兩個方面進行定價:生產商品花費的資本加上剩餘價值,定價為A+B;商品的負屬性定價為C。基於貨幣的流通量在整個市場的一小段時間內是固定的,增發的貨幣發行量又無法跟價值量等價對接,以及拋棄掉商品負屬性C,甲乙兩個人,在與商家進行買賣的過程中受到貨幣的傷害有:貨幣的利潤,導致買方可以自由控制的價值量總量減少;支付貨幣購買時或之後,在使用商品進行再生產使,無法獲得有效規避商品含有風險因素造成的損失,並且沒有獲得與風險對等的盈利可能性。商家受到貨幣的傷害有:因獲得利潤而積累的貨幣,投入同種或者不同種的商品再生產,必將導致這些商品生產相對過剩,停止投資,由最終會導致貨幣過剩;賣方潛在損失風險,無法有效規避,並且沒有獲得與風險對等的盈利可能性。補充說明一下,這裡的再生產範圍包括各種享受、休假、娛樂等等消費。
我的結論是,當兩個破壞點一起作用的時候,互相之間應該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單獨的買賣具有的傷害,綜合起來之後,形成複雜的貨幣社會傷害體系。對於整個商品買賣市場而言,貨幣的利潤導致了社會具有的商品價值量總量,與貨幣總量的互相敵對,又互相妥協,形成了生產力發展的停滯狀態——某些商品出現了限量銷售。也就是說,為了規避生產相對過剩,很多商品的生產銷售者,自我捆綁了生產力的發展——這樣的企業與商家,似乎不但沒有導致社會出現經濟危機,進而推動社會變革,建立新的生產關係,反而給人一種能夠保持永遠興盛不衰的感覺!如果這種做法是正確的,那麼關於生產力發展的說法,就得改變一下,如果不正確,那這些企業為什麼能夠長久不衰?
貨幣不對商品負屬性進行標註,導致兩種每個人都具有生產能力的,並且能夠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