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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發生疑忌。曾發生過解散議會、內戰、弒君、革新為民國、行獨裁製、復辟、第二次革命,此外還有暗殺、發政治傳單、排斥異教徒、與外國成立秘密協定與英皇受外國津貼的情節。而它的人口,則不外四百萬至六百萬之間,其與中國在本世紀初期不可治理的情形說來大同小異。當然這一段歷史,可以產生不同的解釋,有時同一作家,也可以作兩重論調。有如艾詩立(Maurice Ashley),就自己指責以前立說不對。這情形也和中國明朝同時。克倫威爾在馬斯頓荒原(Marston Moor)擊敗查理一世時,為公元1644年,亦即是中國所謂“崇禎皇帝上煤山”的一年,歲次甲申,也就是明亡的一年。
我今天極想提供中國讀者參考的,則是針對中國大歷史(macrohistory)言,英國的歷史應以1689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為分野。在此時期以前,英國是一個“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的國家。法律就有不同的見解,法庭也有三四種不同的種類。所謂“普通法”(mon law)者,乃中世紀遺物,絕對地尊重成例,凡以前沒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對地產注重佔用權(seizin),對所有權倒弄不清楚;缺乏適當的辭章足以解釋動產的繼承權;不動產的押當,也不符合社會需要現款的情況;也沒有將地租按時價調整的辦法;農作物只能推銷於本地,限於歷史上有根據的市場。其他如組織公司,宣告破產,防制侵盜,或者全未提及,或者與現狀牛頭不對馬嘴。簡言之,這種法律以舊時代歐洲封建制度的農村作背景,無意改革。一到17世紀初期,也即是明朝萬曆、天啟年間,大批白銀由西班牙自西半球輸入,引起歐洲物價陡漲,英國內地情形也受國際戰爭及對外貿易的影響。地主則不能保持他們的產業,商人則不願付額外之稅,皇室則因軍備增加而無法籌餉,一般貧農及小市民為生計所迫,有時感情衝動,宗教上教義抽象之處更給他們火上加油,所謂君權民權的衝突,兩方各以成例為自己辯白。而實際上則成例已無法概括現狀。即克倫威爾代表議會派軍事上勝利,其標榜的方案仍行不通,因為社會本身還沒有改革,上層機構不能以理想方式將其法令下達於農村的下層機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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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給我們的新認識(6)
1689年不流血革命之後,即無此現象,以前的問題,掀動了半個世紀,至此漸漸銷聲匿跡,宗教派別的衝突,也好像被遺忘了。其中最大關鍵,則是兵戈擾攘之後,土地所有已漸漸規律化。英國在17世紀,當然談不上平均地權,只是內部較前合理,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產業在何處,大佃戶(chief tenant)不知何在,以及種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短期賃戶或者倒是半個業主的糊塗情形,也隨大時代的大###而掃除,很多地界不明的情形經幾十年的鬥爭也弄得清楚了關於英國17世紀地產與革命的影響,下述兩篇論戰文章,為初學者所必讀。此即R�,“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 And �Trevor…Roper,“The Gentry,1540…1640,”Economic Review Supplement I(1953)。其背景則可見Lawrence Stone,The Caue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1972),�關於戰前地產無法規律化的情形,見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Cambridge,1967),閱於1692年土地稅,見�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但直到18世紀初封建性的地產關係仍若干待肅清的例子,見G�,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p�108及,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這經過的情形使唐尼(R�H�Tawney)幽默地指出,地歸業主,以打仗的方式執行,要比法庭告狀訴訟便宜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