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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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希望將財政稅收經過一段整理,就可以增加軍事力量,無奈事與願違,新法一頒佈就發覺行不通,弊病百出,又等於騎虎難下,難能立即取消成命。經過神宗(趙頊)、高太后、哲宗(趙煦)、徽宗(趙佶)的左改右改,起用王安石、罷王安石、用司馬光、罷章惇、用蔡京,所謂“熙豐小人”、“元祐黨人”,正符合“宋人議論未定,金人兵已渡河”的評論,一直鬧到北宋覆亡。
今日看來,這“王安石問題”,主要的是技術問題,不是道德問題劉子健(James T�C�Liu),在Reform in Sung China:Wang An�shih(1021…1086)and His New Policies(Cambridge;)書中提及新法可能在社會上有不合實際的地方()。。中國傳統理財的辦法,培植無數的小自耕農,以低稅率廣泛地全面徵稅,無獨立的司法機構,足以保障執行法律時,全部不折不扣。其利用監察制度,也只能希望施政時大體符合民心眾意,所以以道德為標榜。如果照現代商業型的理財辦法作基礎,則必須尊重私人財產權,不能法律條文上已經有成例的時候又半途加入道德問題而添削增減。而且只希望政府人員守法仍不夠,一定要使尊重私人財產權的觀念,成為社會風氣。北宋的財政集中,本來就有現代化的趨勢。王安石的措施,更有驟進財政商業化的宗旨。如果新法行,縱使政府不立即成為一個大公司,也有大公司的業務,它不能在動員供應軍民時大小事項全部由衙門吏役自辦,而必須民間服務的機構作第二線和第三線的支援。那麼它們的公司法、破產法、繼承法等等,至少也應有現代民法的雛形,這些條件不能在當日文官組織行得通,也不能在中國社會里行得通。
所以我們批評王安石,不應因他的思想目的和我們今日經濟見解是否相符而預作結論,一定要看當日社會組織結構才能定奪。這樣看來記錄俱在;他的“方田法”在汴京附近二十年還不能完成。“免役錢”先在農村裡強迫實行金融經濟,這金融經濟在城市裡反行不開。“市易法”不能集中於批發業務,以致執行者成為零售商,到街上去賣果賣冰。“青苗錢”無銀行在後面作根本,無法監視借貸者的權利義務,縣官以整數借款,交給若干農戶,而責成他們彼此保證,也不管他們願借與否,而強迫他們秋後連本帶息一併歸還。有些地方並未貸款,也責成交息,即系無名目地加稅這些地方可以從《宋史》中看出。參閱《宋史》(北京,1976標點本),冊13,卷127,頁4200;卷128,頁4244;卷129,頁4281;卷130,頁4303;卷139,頁4549;冊29,卷312,頁10227;冊31,卷338,頁10810;卷344,頁10927,10930。。
總之,趙宋以經濟最前進的部門作為行政的根本,而下層的農村組織趕不上。王安石的中層機構,不可能現代化,只是官僚政治,發生大規模虛冒現象。《宋史·食貨志》提及:“自熙寧以來和糴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俵糴、兌糴、寄糴、括糴、勸糴、均糴等名。”司馬光說兵數十萬,“虛數也”《宋史》,冊13,卷175,頁4243;冊14,卷190,頁4708。,這種情形至南宋未止。所謂“經制錢”及“板賬錢”不知系收入還是支出?系預算還是決算?系按固定稅率徵收還是責成包辦?又發行大量票據,只有龐大的數字,而缺乏現代的會計制度去釐正考核,最後的結果,則是通貨膨脹。這樣一來,反不如北朝以落後的經濟作基礎,反能將大批人員給養裝備交付於戰場。
元朝入主中國,也不能解決這問題,只好讓華北成一系統,華南又成一系統,提倡大量減稅以收拾人心,實際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其缺乏政策上的一貫方針,是元朝政局不能穩定的一大主因”元代經理南北不同的情形,經《元史·食貨志》綜述。參閱《元史》(北京,1976標點本)。而尤以“稅糧”一項,稱“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文見冊8,卷93,頁2357。Herbert Franz Schurmann,Economic Structure of the Yuan Dynasty(Cambridge;Mass;1956)對於元代財政縷述周詳。元朝的南北分制,遺留的影響,至明代未止。日本學者山根幸夫曾對明代華北的情形,做過一段研究,其特徵顯為明代遺物。。
1368年朱明王朝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