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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基本理論和方法上的統一見識。那麼,若能以黃仁宇的著述為一種比較典型的學術資源,就此深入研究,並推動了學術的進展,不正是很有意義的事情嗎?
最後,我想把編輯《黃仁宇全集》時發生的一件事和感想寫下來,跟大家分享。在編輯過程中,《萬曆十五年》有一段話不自覺地使我有所留意——作者在論及海瑞時,說其人重視法律的作用並且執法不阿,但在面臨一些是非難以厘斷的案件時,提出瞭如下的判決標準:“凡訟之可疑者,以其屈兄,寧屈其弟;以其屈叔伯,寧屈其侄。以其屈貧民,寧屈富民;以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業,以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以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海瑞集》117頁)
接下來作者評價說:“用這樣的精神來執行法律,確實與‘四書’的訓示相符合。可是他出任文官並在公庭判案,上距‘四書’的寫作已經兩千年,距本朝開國也已近兩百年,與海瑞同時的人所不能看清的是,這一段有關司法的建議恰恰暴露了我們這個帝國在制度上長期存在的困難:以熟讀詩書的文人治理農民,他們不可能改進這個司法制度,更談不上保障人權。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離不開傳統的倫理,組織上也沒有對付複雜的因素和多元關係的能力。”從海瑞的司法建議,我們確實可以看出,在一個以倫理綱常為治國之本的農業社會,在這個不具有科學的嚴格完備公平有力的法治體制,無法奉行法律之上的法治準則的社會,遇到司法難題時,往往只好以道德倫常為支撐來斷結,其中就包括向比較弱勢的一方傾斜,至於是否公平合理,也就不管了。這也許就是非法治社會的一種無奈的平衡智慧吧。
書稿讀到此時,正好一則新聞報道吸引了我:《武夷山“醫鬧”事件了結,醫院無奈賠付22萬元》。報道說,2007年7 月5日,該市郊區一居民,其妻懷孕已超十個月仍不分娩,到醫院檢查,胎兒生命已危,治療無效,胎死腹中,產婦在引產之後,發生子宮破裂,搶救的結果是切除子宮,以後不能再生育。於是病家就發起了“醫鬧”事件,致使醫院七天停業。此次事件,當地黨政公安衛生等部門,幾乎動員了可動員的力量進行協調處理,向家屬提出三個方案:協商處理、醫療事故鑑定、司法程式。但家屬不予理會,一邊圍攻醫院,一邊要價200萬元。最終是醫院以補助形式給家屬22萬元了結。然而市衛生局官員告訴記者,從病理試驗做出孕婦“羊水栓塞”的診斷,基本可以認定醫院的處理過程沒有過錯,之所以補助22萬,是為了能正常運轉做出的無奈之舉。而該市的政府官員則說:“我們除了妥協,還能有什麼辦法?”
這裡引述了《萬曆十五年》,這裡發生了“醫鬧”的事件。對照一下,不難看出,這種處理方式,依然是“海瑞式”的。從萬曆十五年到公元2007年,可見460餘年來,海瑞的斷事方式在一些地方仍起著作用,這種作用仍然暴露著我們社會“在制度上長期存在的困難”,缺乏完備有力的法治體制,“組織上沒有對付複雜因素和多元力量的能力”。由《萬曆十五年》的啟示,我們可以看到“醫鬧”事件處在中國大歷史程序中的何種境地。此外我們還可得兩點啟示,第一,在過去很長的時間裡,政府管理的慣常定向,是以所謂公共整體的利益為重,從而往往無視或輕視個人的權利,並慣常以權力的正當程式來壓制、削奪弱勢的個人的利益。而這次事件,可以看到,為政者沒有簡單地壓制個人一方,能有海瑞式的“平衡智慧”,體現了“德性仁政之心”,不能說不是相對過去而言的某種意義上的進步呢!第二,但是相對於###總書記在中央黨校重要講話中提出的要求:“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弘揚法治精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種處理辦法就顯出它的嚴重不足和落後了,因此必須在法治建設的實踐軌道上加以改變。但是,畢竟幾千年來,中國人真正開始比較正確地認識建立法治國家的要義,才不過二三十年時間,而到真正獲得大體的成功,將還需要更多的條件、更長的時間。歷史的啟示會讓我們對上述現象感到一定的寬容理解,同時更感到改變的相當迫切。
也許我們因為專業的限制,永遠讀不到《海瑞集》,但可以因為讀到《萬曆十五年》而知道海瑞,並借鑑來透視歷史與現實。這就是有見解的歷史家給與我們的寶貴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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