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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頁269。。休寧歙縣之商人(即新安商人)“以業賈故,挈其親戚知交而與其事,以故一家得業,不獨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者亦至數十家焉”《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75。。此即Weber所謂“父族社會之官僚組織”(patriarchal bureaucracy)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New York,1964,paperback ed。),pp�90 ff�,其所以有此組織者,則因其無純經濟利益,非人身關係之組織,其資本增大時,不得已而借力於血緣關係維持。但此種習慣在長期中阻礙商業之發展,因血緣關係不能經常與純經濟利益相始終,其任事者為“親戚知交”,則雖無效能亦不便辭退,其商業利益,必須“能活千家百家”,則投資者道德義務,可能超過其經濟利益,此亦甚有可能為其放棄商業,改變為官僚地主之一大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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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組織及商業資本(2)
明末之鉅商,多為鹽商,但因食鹽由官廳專賣,其能在此間牟利者,多為官僚資本,亦即家庭身份中,官商不分,或以資金轉送權要,獲得特殊機緣,卒獲巨利有如藤井宏《佔窩の意義及起源》,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頁551~576。。此種特權商人,不能代表一般商人,因其活動,純賴政治背景,而無關於經濟組織。又當日縱有少數商人,握有雄貲,有意革新業務,提高商人地位,此宏願亦甚難達到。因商業機構及商業習慣,必須透過社會背景,為舉國一致之趨勢。數人或數十人之規劃,與一般習慣相違,又無下層商人及店販之支援,必鮮成功之望。何炳棣研究清代鹽商,發現其積資最高者達百萬兩,其趨向仍為利用其資金捐官,令子弟讀書入仕,延攬學者,購置古玩書籍,其下者恣意揮霍Ping…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1962)。Ho,“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chou;”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7(1954)。。亦即過大之資本,無商業之出路。無限制之資本擴充,在傳統中國為不可能。
《三言》中稱商人資本雄厚者,為張士廉,“家有十萬貲財”;為周將仕,其一夜典當庫金珠細軟物件失蹤者,值“四五千貫”;為喬俊,有“三五萬資本”;為張俊卿,為“萬萬貫財主”。其他所敘均系小本商人,本銀數十兩或二百三百兩。此甚有可能為當日一般情形,亦即極少數之鉅富外,中級商人不可多覯,而商人之中堅分子,仍為小商。其原因為大小商人之間,其資金無聯絡。大商人多依賴政治勢力,小商人之業務,則限於本人親身之所經營。且所謂大商人者,仍有化整為零之勢,前述蒲州王某,高陵王克倫,均系以其資金分割,任用多數之客商,使其各盡其力牟利,而非結構為一龐大之商業組合。此亦因當日法律上及社會習慣上,未具備此分工合作,釐定其各人義務,保障其各人權利之客觀條件。縱使有近代股份公司式之商業組織出現,亦必因無相似之機構為之定貨發貨墊借賒欠而失敗。
明代商人間商業機構最發達者,為徽州商人,在明末“彼此間發展了匯兌業務的匯票制度”《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66~68。為山西商人,其經營情形,見於沈思孝之《晉錄》,為研究中國近代商業者所必窺。其原文如下:平陽、澤、潞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夥而商者,多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而商之,雖不誓,無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匄貸於人而道亡,貸者業舍之數十年矣,子孫生而有知,更焦勞強作,以還其貸。則他大有居積者,爭欲得斯人以為夥計,謂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則斯人輸少息於前,而獲大利於後。故有本無本者,鹹得以為生。且富者蓄藏不於家,而盡散之為夥計。估人產者,但數其夥計若干,則數十百萬產可屈指矣。所以富者不能遽貧,貧者可以立富,其居室善而行止勝也摘錄於多數著作,如《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27;《山西商人の研究》,頁266~267。。以上兩處商人,因其資金較流通,故持各處商業之牛耳。但其進步之處,仍系相對的,即較各處資金全不流動之情況為活躍。其與現代化商業組織相比,則甚瞠乎其後。徽商之匯兌,仍賴現銀出入,而非彼方存款,此方轉借,尤未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