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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組織及商業資本(1)
商人之互相合作,共同經營之情形已屢見不鮮,但始終無發展為股份公司取得財團法人地位之趨向。客商之合作,始自二人合同經營。《李秀卿義結黃貞女》中所稱,“輪流一人往南京販貸,一人在廬州發貨討賬,一來一去,不致擔誤了生理,甚為兩便。”即為此形態。唯其成功,全賴彼此信用,公誠無欺。張勝與李英之能相處九年,端在“兩邊買價,毫釐不欺。”但亦因此之故,其結構不易擴大,其結果亦難持久。
二人共同經營,一人為業主一人為從屬之方式亦有之。如《呂大郎還金完骨肉》雲:“第五年又去做經紀,何期中途遇了個大本錢的布商,談論之間,知道呂玉買賣中通透,拉他同往山西脫貨,就帶絨貨轉來發賣,於中有些用錢相謝。”雖其全文不詳,但此呂玉實系大本錢布商之所僱,唯其可能尚在僱員身份外,保持其小本經營之活動,因呂玉單獨為客商,亦有四年,其資本亦未虧折,於理不致完全放棄其本身事業也。故事之所未提及者,則呂玉與此布商系共同旅行,沿途襄助,或系分處兩地,有如張勝、李英之合作。揣測當日貿易,無固定法度,非親歷考察,無法管制,其業主既為大商,則呂玉恐為同道共行襄理之機會為多。
《三言》未提及兩人以上之商業組織,且仍以客商單獨經營之事蹟為多。住商雖可僱有經理,亦須逐日查考賬目,有如前敘。其為經理者,身份極低,依隨主人,有如家人,僅略勝於奴僕。《小夫人金錢贈年少》(《通》)敘一個開線鋪的員外張士廉,家有十萬家財,用兩個主管經營。其中一人李慶任事已三十餘年,一人張勝(與上段之張勝為兩人)本身已任事十餘年,其父亦為員外主管二十餘年。兩人“一飲一啄皆出員外,舉家衣食皆出員外所賜。”兩人不僅每日晚間將賬目送員外核算,又輪流在店值宿,團此亦負責店內物貨之安全。
《白娘子水鎮雷峰塔》(《通》)所述李克用藥鋪,亦有兩個主管。白娘子曾雲:“做人家主管,也是下賤之事,不如自開一個生藥鋪。”其所以認為下賤者,必系以基本書算,機械地為人服役,銀錢出入,稽考又嚴,無從在營業上決斷。因其依人成事,其待遇亦菲薄,否則為主管者三十餘年,甚至父子相繼,應當獲得其獨立營業之機緣。
以上各點,與小說外之資料符合。萬曆時出版之《演算法統宗》,為當日書算之教科書,其《卷二,差分》章有云:假如今有元、亨、利、貞四人,合本經營,元出本銀二十兩,亨出本銀三十兩,利出本銀四十兩,貞出本銀五十兩,共本一百四十兩,至年終共得到銀七十兩,問各該利銀若干?其合資經營,人數甚少,本金亦系小規模,年終得利,勢必瓜分,為當日營業之常態。同書又出習題:假如今有趙、錢、孫、李四人合商,前後付出本銀,趙一於甲子年正月初九日,付銀三十兩,錢二於乙丑年四月十五日付出本銀五十兩,孫三於丙寅年八月十八日付出本銀七十兩,李四於丁卯年十月二十七日,付出本銀九十兩,四本共銀二百四十兩,至戊辰年終,共得利銀一百二十兩,問各該利銀若干摘錄於《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22。?題中所述商業組織,已略具現代股份公司之雛形,但其商業關係不能脫離人身成分,因之其範圍有限制,共同投資者全賴彼此熟識,互相信賴,而無法將事業盈虧,託第三者代管,使所有權與事業之經理相分離,因之既得相當豐厚之利潤,必致分析其所得,有如上題所示。
《三言》中有敘商人資產已相當可觀,而其經理仍不出戶外者。如《喬彥傑一妾破家》稱為宋代故事,其主角喬俊,本身為客商,但令僕人賽兒“開張酒店,僱一個酒大工,叫做洪三,在家造酒,其妻高氏,掌管日逐出錢鈔一應事務,不在話下。”又為他人做主管者,尚多因親戚關係而獲得其職位。《白娘子永鎮雷峰塔》中許宣,“他爹曾開生藥店,自幼父母雙亡,卻在表叔李將仕家生藥鋪做主管,……夜間在姐夫家安歇。”此亦為當日實情。藤井宏論新安商人,稱其以“血族鄉黨的結合關係為基礎”,參事經營者為“豎子、蒼頭、家丁、世僕”之輩《新安商人の研究》,《東洋學報》36之1至4號(1954)。。其類似情形,亦見於山西商人。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某,“其閭里子弟,受錢本持緡券以化居於郡國者,肩相摩,趾相接也。”又陝西商人高陵縣王克倫,“其族能任買者,與之本錢,不問子錢,凡數十人,皆以貲雄於楚、蜀間”均摘錄於《山西商人の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