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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艾滋病藥物援助計劃所購買。該計劃無法為所有需要Fuzeon的艾滋病患者購買足夠的藥物,只得限制患者對該藥的獲得權,列出患者待藥名單,並將獲得藥物的收入資格限制得更為嚴格。有13個州已經停止向新的患者提供Fuzeon。據報道,羅氏公司有一個患者援助計劃,但它拒絕向《華爾街雜誌》透露該計劃援助了多少患者,並且拒絕向那些藥物援助計劃實行困難的州提供任何幫助。也許我們已經聽慣了第三世界國家的艾滋病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療的故事,但現在同樣的故事可能正在美國上演。高價導致了真實而致命的後果。
應該有法律約束——已經有了
此類修訂本並不應該發生。《貝赫—多爾法案》和《斯蒂文森—魏德勒法案》中有一些條款妨礙了它們的執行。第一,“例外情況”定義非常模糊,僅僅是說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國家衛生研究所可以要求由它資助的醫學院、教學醫院和小型生物科技公司中的研究成果不申請專利,保持這些研究成果的公共性。因此,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研究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並不是一定的。第二,《貝赫—多爾法案》要求授權給製藥公司的研究成果“公眾能夠以合理的代價獲得”,也就是說定價應當合理。直到1995年,國家衛生研究所明確地要求合作研究的藥物——例如紫杉醇(Taxol)——定價要合理。第三,在《貝赫—多爾法案》下,申請專利的研究成果必須向國家衛生研究所報告,這樣該機構就可以追蹤每一種藥物的來源。如果利潤十分可觀,就可以要求專利使用費中的一部分返還給政府。對內部的研究同樣如此。第四,如果被授權的公司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政府有權將一種已授權的藥物自己經營,或者是強制性地授權給其他公司經營。上述的這幾條規定都沒有能夠引起製藥業和理論界的足夠重視。
國家衛生研究所也對履行這些法律條文漫不經心。由於國家衛生研究所代表了公眾,並得到財政支援,它越來越把它的服務物件限定為學術醫藥中心。事實上二者之間確實存在一個“旋轉門”。醫學院的研究人員大多接受過國家衛生研究所的教育,而國家衛生研究所的科學家們大多也來自學術界,還有很多人又回到了學術界。這是一個聯絡非常密切的領域,存在大量學術近親繁殖的現象和濃厚的學術氛圍。當討論將專利權使用費中的一小部分返還給政府時,國家衛生研究所通常會拒絕這種提議。
國家衛生研究所對大型製藥公司一向十分友好(國家衛生研究所中的一些高階科學家與製藥公司之間有鉅額交易)。在製藥業的巨大壓力下,1995年,國家衛生研究所完全拋棄了它於1989年制定的政策——“要求得到授權的產品的價格與公共投資成本以及公眾對健康和安全的需要之間,保持一個合理的關係。”根據國家衛生研究所的一份報告,“ ‘合理定價’的規定出臺不久,就遭到了製藥業的強烈反對,它們認為這是一種價格管制。”事實上,這確實是一種管制形式,旨在加強該行業的信託責任。但是結果卻是,百時美施貴寶之類的公司可以漫天要價。
2001年,在參議員讓·懷登(Ron Wyden(D…Ore。))的指示下,國家衛生研究所將它的主要貢獻列在一個包含47種藥物的名單上。其中的4種,紫杉醇(Taxol); Epogen; Procrit和Neupogen,都是由財政資金開發的,這一點似乎大家都知道。不太為人所知的是,國家衛生研究所對剩下的43種藥物的出處說不清楚。它的報告上說:“國家衛生研究所在將批准和合同等檔案與最終產品的專利或授權的對應上出現一些困難,同時,也無法發現一項創新技術中財政資金或非財政資金各佔多少比例。”製藥公司於是就說,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藥物是由它們開發的(它們經常說47種藥物中只有4種藥物不是它們開發的),但是這樣說是毫無根據的。這些現象說明國家衛生研究所違反了《貝赫—多爾法案》,沒有對專利申請和授權做好記錄。
並不是只有製藥公司忽略了《貝赫—多爾法案》關於“合理定價”的規定,霸佔了部分財政資金,大學也一樣。毫無疑問,大學從它們研究成果的高昂定價中獲得了可觀的收益。哥倫比亞大學,從它對Epogen和伊米苷酶的專利技術中,在17年的專利期限內,可以從30多家生物科技公司獲得近3億美元的專利權使用費。該項專利是在20世紀70年代由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專案基礎上產生的。因為關係到大學的實際利益,所以大學根本不會去批評基於它們的研究的藥物定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