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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程式;但這份無論稱之為董事會決議還是授權委託書的檔案;都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換通俗的話講;就是這位女律師難以證明她所持有的;是一份真實有效的董事會決議。
合議庭在各方質詢之後;決定暫時休庭;合議研究究竟由哪位代理人代表娃哈哈濰坊參加訴訟。經過了歷時二十分鐘的合議;審判長宣佈這位女律師所持有的委託檔案不合法;而王建總經理持有加蓋公司公章的委託手續;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予參加庭審。
其實,達娃互訴以競業禁止為焦點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共有28件。其中15件由達能方訴宗慶後;13件由娃哈哈訴達能董事。在濰坊庭審以前的幾次開庭中;例如在新鄉、長沙,這位女律師都曾經出現過;並且爭奪代理人的位置,還申辯說娃哈哈合資公司均由宗慶後控制,因此達能方無法拿到公章,雖有董事會決議,也無權委託代理人。但是雖然女律師堅持自己是合資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但女律師手持的“董事會決議”卻仍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外,這位女律師對於董事會決議程式的合法性,也沒有相關的公證檔案或者其他檔案,證明所謂的董事會決議的程式合法,決議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這位女律師在法庭上雖然出現多次,並且每次都以相同結果收場。直至濰坊庭審,這位女律師仍未完善其委託手續,箇中緣由就讓人深思了。
庭審開始,原告宣讀訴狀,被告答辯。原告提出了110萬元的索賠請求,其中100萬訴訟請求是起訴書的第一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000;000萬元(暫計至2007年6月31日)”,我有一點幸災樂禍地指出,樂維公司作為合資公司的股東,認為宗慶後有損害合資公司利益的行為,代表合資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但被告賠償的是合資公司的損失,應該賠給合資公司(訴訟中的“第三人”),而不能賠給原告,所以原告這個訴訟請求根本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另一項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判令宗慶後“獲得的收入10萬元歸第三人所有”,但是卻沒有對宗慶後這10萬元收入進行舉證。宗慶後代理律師答辯稱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告的律師反駁說這10萬元的請求“是象徵性的”。什麼叫象徵性的?原告的邏輯是,非合資公司是營利的,宗慶後家族作為股東會不分紅嗎?宗慶後的收入肯定比10萬元多的多,所以這裡的訴訟請求只是“象徵性的”,因為沒有辦法計算宗慶後有多少收入——說了半天,還是沒有根據。
其實,關於樂維公司提出宗慶後向樂維賠償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一事,明顯屬於訴狀撰寫者的筆誤,並不是樂維公司真的要求這筆空穴來風的金額。這個筆誤從2007年達能起訴時就在起訴狀上明擺著,但是直到2008年庭審的最後一刻,達能的律師仍舊沒有發現並且改正錯誤。
2008年10月14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達能董事會知悉宗慶後同時兼任非合資公司與合資公司的行為,並且對非合資公司與合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應知悉與認可,達能訴訟請求均予駁回。
國際仲裁庭姿態公正(1)
國際仲裁庭前過招
達娃之爭最初,宗慶後對不得不跋山涉水打官司耿耿於懷。將國外戰場轉移到國內,是他的一大作戰目標。
宗慶後本人被告到斯德哥爾摩,是由於宗慶後的《服務協議》中約定,相關爭議由國際仲裁管轄。在斯德哥爾摩仲裁後不久,宗慶後與他的律師團就開始著手透過訴訟確認此條款無效。
這一條款為什麼可能無效呢?
宗慶後與達能之間簽定《服務協議》,宗慶後是中國人,工作地也在中國,雙方是如假包換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行政關係,中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必須先經勞動局下屬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處理;就該仲裁處理結果進行的訴訟,應該到勞動局所屬的人民法院。那麼,納入中國政府行政管理的勞動爭議,也能超越中國行政權,進行國際仲裁嗎?
如果可以這樣約定的話,那麼在外資企業工作的中國勞動人民,恐怕都要被迫到境外追訴僱主了。反過來講,如果中國法律不允許中國勞動人民跑到境外去訴外資僱主,也不能讓宗慶後跟他的外資僱主在斯德哥爾摩糾纏啊。
打定主意以後,宗慶後在杭州提起了請求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的訴訟,並且在北京請中國勞動法學的泰斗級人物常凱教授出具了專家意見書。
達能對此有一些無能為力,只能將主要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