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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方一直強調,這是宗慶後控制著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瞞天過海,矇騙了達能方董事。但是小學時候大家就學到一個道理,叫做事實勝於雄辯,放在訴訟中就是凡事要講證據。宗慶後一方有兩個重要的證據,一個證據是範易謀親筆簽名的“代加工協議”,這裡面主要是商標授權的條款,即“娃哈哈”商標授權給非合資公司使用,同時呢,非合資公司生產產品要交由合資公司來銷售;另一個證據是達能欽定的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的歷年審計報告,對非合資公司與合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有詳盡的記錄。
由於有範易謀親筆簽字的“代加工協議”,又有普華永道的歷年審計報告,“宗慶後瞞天過海”這個理由聽起來很荒唐、說不通:範易謀代表達能集團親筆簽了一個協議,翻過臉來說不知道協議什麼內容,失職如此,卻仍舊穩穩坐在達能亞太區總裁的位置上,這能說得通嗎?普華永道是達能在《合資合同》中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列席達能董事會、股東會,每年審計非合資公司與合資之間的關聯交易,現在達能忽然不認這個會計師事務所的結論了,這說得通嗎?
於是在2008年8月4日開庭的濰坊案中,達能乾脆撤回了宗慶後在大部分非合資公司任職的證據及相關訴訟請求,僅揀達娃之爭開始後,因未到年終審計期而未經普華審計的非合資公司(2006年、2007年設立的非合資公司),就宗慶後在這些公司任職的行為進行追訴。
但是,錯已鑄成,現在主動權落到了宗慶後手裡。被告代理人反問“新設的非合資公司的經營行為與之前27間非合資公司的經營行為又有什麼質的不同,為什麼之前的經營行為達能認可了,這種持續的經營行為到了法院達能就拒絕認可了呢?”要知道撤回證據也無法否定達能已經對非合資公司表示認可的事實,反而恰恰說明達能理屈辭窮,不得不撤回部分不利於自己的證據以混水摸魚。
董事兼職:允許娃哈哈點燈 不準達能放火(2)
濰坊庭審側記
達能和宗慶後和解不成,開始啟動一系列的法律程式。與之相反,宗慶後要耐心得多,先詳細報告商務部,一切訴訟按兵不動,一定要等政府給娃哈哈回應之後再說。商務部沒想到雙方經過這麼長的時候竟然沒有達成一致,一再向娃哈哈追問情況。而法院通知開庭——不管政府與娃哈哈的態度,達能總是佔先機。
2008年8月初,我帶著兩個助理奔赴濰坊,新的戰鬥開始了。這一次,前來採訪的媒體已經成熟、清醒、客觀得多,他們認真地檢視資料,甚至用法律用語與我對話。這次庭審非常有趣,應該說是所有達娃之爭中最有意思的一個。《經濟觀察》報的記者特意撰寫了《濰坊庭審記》,填補了達娃之爭新聞形式的空白。
我們也特意加以整理,以饗讀者。
濰坊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下:
原告:樂維有限公司(達能子公司之一,濰坊合資公司的股東)
被告:宗慶後
第三人:濰坊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合資公司)
簡單案情:樂維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訴宗慶後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求宗慶後賠償110萬元。
庭審一開始;是一幕“代理人爭奪戰”,即爭奪由誰來當合資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爭奪第三人代理權,可以算做庭審的熱身戰。
濰坊的庭審開始;娃哈哈濰坊合資公司的王建總經理到庭參加訴訟,坐在了第三人的位置上。但是開庭時;法官卻看到另外一份授權委託書;和另一位坐在旁聽席上的女律師。這位女律師聲稱;她接受了濰坊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的直接授權;代理合資公司參加訴訟。原告律師向法官解釋說;在合資公司的《合資合同》中約定;公司參加訴訟;必須由董事會決議授權;而王建總經理的出庭沒有得到董事會的授權。法官將王建的授權委託書交由原告代理人稽核;上面加蓋有娃哈哈濰坊合資公司的公章。原告代理人對公章並無異議;但要求法官查明公章是誰蓋上去的。王建反駁說;如果娃哈哈的總經理秘書帶著公章去銀行貸款;即使總經理沒有同意這樣做,難道銀行能拒絕給持有公章的人貸款嗎? 因此,原告詢問“是誰”蓋的這個公章,沒有任何意義。同時;王建稱並未接到任何董事會的通知或者決議授權任何人參加訴訟;而自己身為總經理必須參加訴訟;保護公司的權益。
我們抗辯理由很明確,這位女律師持有的“董事會授權”簽了三個外國人的名字;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國人的簽字委託行為必須經過公證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