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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商標局沒有給書面的回覆,那麼它這個駁回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沒有做出,其生效與否,確實是一個值得一爭的問題。如果商標局早年間照章辦事,給出一個符合法律程式的檔案呢,達能娃哈哈的糾紛,也許就會換一種完全不同的解決方式。因為國家機關的行為,也會給遠道而來的投資者一個資訊,就是究竟認同不認同法律的權威。
達能明顯成了一個不認同中國法律權威的企業。這可能是這個企業“本土化”的經營智慧,而且這種“本土化”完完全全地過度了。中國人都不認可的事它也敢做,中國人不得不低頭的事實它還不肯低頭,因為它還帶著越洋而來的資本優越感呢。所以這是一個惡性迴圈,達能帶著對發展中國家的偏見而來,最終在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又放大了它這種偏見,於是導致完全的策略性失衡,成為一箇中國市場大變局時代的犧牲品。
在娃哈哈初提出商標仲裁時,達能也試圖在程式上反擊,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國家工商總局,但是勝訴無望;而且如果一中院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這個裁定大約在一個月內就會出爐。這會對杭州的商標仲裁有更為不利的影響。因此與其先行得到一個不利於自己的判決,不如及早撤訴,所以達能就主動撤訴了,不失為一個明智的選擇。
但是該來的畢竟要到來。薩科奇總統訪華前後,杭州市仲裁委的仲裁結果作出,裁定娃哈哈商標屬於娃哈哈集團。法律硬傷讓達能在日趨理性的媒體面前再也抖不起氣焰。
所以這是一條黃金定律:存在法律硬傷的危機公關不會產生積極的效果;任何品牌營銷都必須全面衡量其法律風險。登高必跌重,如果當初達能沒有大造聲勢,現在敗的也不會這樣慘不忍睹。
商標仲裁敗訴了,公關公司必須在輿論上找到新的“猛料”對沖一下,這也促使了“三宗罪”的爆料。而當時是達能在總統斡旋、促成和談的敏感時候,決策層要求強行併購合資公司,推進和談;公關公司的反撲卻與決策層的態度背道而馳。
對於宗慶後來講呢,仲裁結果更是意義重大:本來宗慶後缺乏經驗與信心,如今第一場勝利充分鼓舞了他的自信,宗慶後拒絕併購、拒絕妥協、保衛娃哈哈的決心升至頂點;更重要的是,擊潰達能謊言後,娃哈哈企業贏得了美譽度,並且這個美譽度是世界性的,商標之爭成為娃哈哈品牌走向世界的噱頭。這個時候達能想壓著宗慶後放棄娃哈哈品牌,老宗會心痛的要命。
幾方面的因素綜合在一起,在媒體上發起商標之爭是達能自己種的孽因,最終其惡果直接導致了敗局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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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兼職:允許娃哈哈點燈 不準達能放火(1)
事實勝於雄辯
股東代表訴訟有兩個系列:即娃哈哈小股東、工會訴達能董事競業禁止系列,及達能小股東訴宗慶後競業禁止系列。競業禁止本來是宗慶後在國內開打、反擊達能的策略,但由於達能見招拆招,頭腦發熱地遇到什麼招數都反咬,幾天之內就決意發起了宗慶後“競業禁止”之訴。
隨後兩個系列的訴訟陸續作出裁決,出現了兩個相反的結果——即原告起訴一勝一敗:如瀋陽娃哈哈訴秦鵬秦鵬被判賠40萬、桂林娃哈哈訴嘉柯霖勝訴、新疆石河子法院,濰坊法院判決達能訴宗慶後敗訴:其實都是娃哈哈方勝訴,達能方敗訴。
記者拉著我問:為什麼娃哈哈總是贏呢?
其實從戰略上講,達能起訴本身就是個錯誤:娃哈哈訴秦鵬可以,達能訴宗慶後訴不得。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董事兼職”之訴與達娃糾紛的主要矛盾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只是娃哈哈針對“輿論迷信”的報復手段,是閒的發慌的宗慶後在國內的“對達騷擾戰”、“破除輿論迷信戰”。但是對於達能來講,情況就不同。“宗慶後競業禁止問題”,在達能斯德哥爾摩仲裁請求中是包括的,如果達能在國內亦提起了訴訟,國內訴訟會比國際仲裁先作結論。也就是說,斯德哥爾摩仲裁必須考慮中國法院對相同問題的判決,即便它不考慮國內判決,在仲裁裁決的執行環節中也會受到決定性的影響。
從案件的關鍵事實來講,達能敗訴的原因就很直觀了:娃哈哈與樂百氏形成完全競爭關係,而達娃合資公司與娃哈哈中方所有的非合資公司在多年的合作中不可能形成完全競爭關係,有基本判斷力的公眾都能明白這一點。所以這一系列案件可以用“法律關係並不複雜,達能執迷不悟,代理律師只得強辭奪理”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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