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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世界人民,但實際情況是,轉讓條款從簽定當時開始,從來就沒有“有效”過。商標”轉讓”條款簽定當時,國家政策不允許商標向合資(外企)公司轉讓,國家商標局不予審批透過,達能非常清楚。
但是投資機會稍縱即逝,不可能等到政策完全放開——那時先機全失,迎來完全競爭市場,代價可能昂貴到沒有利潤的程度。達能只能鋌而走險,透過商標”許可使用”的方式獲得商標使用權;於是1999年,娃哈哈與達能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但是合同名稱為“許可”,合同內容依舊是照搬了《轉讓協議》的內容;這樣的合同達能又不敢拿到國家商標局去申請備案,因此搞了個“陰陽合同”。就是採用國家標準的簡式合同拿到商標局備案,只有一頁紙,寫了幾行字,說明“娃哈哈”商標授權給外資公司使用了;而私下的、非常詳細,名為許可,實為轉讓的合同,達能與娃哈哈簽了字蓋了章就各自收起來了。 。 想看書來
達能4·11謊言(4)
這兩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就被稱做“陰陽合同”。2005年,範易謀又簽字修訂了“陰合同”。
但如今範易謀只出示了應報批准而未獲國家批准的《商標轉讓合同》,裝作1999年與2005年的協議壓根不存在。
宗慶後則拿出來三份檔案:一是1999年的《商標許可協議》,二是2005年範易謀簽訂《商標許可修訂協議》,也就是99年協議的修訂版,三是國家商標總局的正式覆函,證明已駁回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批准了娃哈哈商標許可使用申請。
宗慶後指著範易謀的親筆簽字,說:“他簽字認可了20餘家非合資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但現在卻表示不知情,是不是在說謊?他說謊的東西太多太多了。”
達能說謊實屬無奈。新聞釋出會說什麼,達能經過了仔細的斟酌。達能明白,如果向中國人民透露中國政府不批准“娃哈哈”商標的轉讓的實情,無論達能說什麼,人們都會認定“娃哈哈”商標是屬於中國人的。而作為上市公司,達能此時太需要公眾的信心了。迷信輿論的達能,在十年前欺騙中國政府之後,不惜又一次以身犯險,向中國公眾撒了彌天大謊。
但是事實總歸難以掩蓋。公眾向達能提出質疑,既然簽定了《商標轉讓合同》,那為什麼沒有履行呢?現在簽著國家商標局長大名的“娃哈哈”的商標證上,商標所有權人是娃哈哈集團,而不是達能啊。
範易謀說了:協議簽了,但娃哈哈耍花招,他們不履行手續,不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轉讓。他的原話是:“2007年初我們透過有資質的智慧財產權代理公司到國家商標局進行了查詢,結果卻出人意外地發現,國家商標局從來沒有收到過有關娃哈哈商標的轉讓申請,更沒有任何駁回轉讓的記錄。”
又是一個疑團升起。
而謎底可能超出所有的意料之外:達能管理層失職,忘記了商標轉讓這回事。
在1999年以前,為了保護新興市場中不成熟的、對智慧財產權毫無瞭解的中國企業,國家不允許商標向合資企業轉讓;但是在1999年之後,市場逐漸成熟,政策鬆動,達能與娃哈哈完全可以將商標轉讓協議拿去報批,此時達能可以毫無爭議地得到“娃哈哈”商標。
但是達能遠離經營,完全把此事拋在腦後。當時光明籌備上市,成了會下金蛋的母雞,秦鵬像“黏蟲”一樣(光明乳業董事長王佳芬語)粘在上海,此後從來也沒有理會過娃哈哈商標這回事。
到達娃之爭開始後,面對既定事實,範易謀只好接下艱鉅任務,想辦法自圓其說,於是發明了“娃哈哈沒有報批”的說法——又是一次失憶,又是一個謊言。
娃哈哈的申請是十年以前的事,當時沒有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只有手工檢索,被國家商標局“裝在麻袋裡,放在地下室裡”,達能不管是哪一年的申請,存放在哪裡,查了查電腦系統了事。事實上達能也不打算細細調查,得了口實,就對公眾說“娃哈哈從來沒有向國家商標局遞交過申請”。
事關信譽,宗慶後卻必須要查清楚。
他不但查清楚了,而且取得了商標局蓋著公章的正式答覆:證實娃哈哈遞交了申請,被商標局電話告知駁回;駁回後,無論娃哈哈還是達能,都沒有對商標局的駁回答覆有任何爭議;雙方決定放棄“轉讓”、改為“許可”,並且將許可協議交國家商標局備案,商標局也予正式備案。
達能4·11謊言(5)
但是,就是這樣理直氣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