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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北京華遠董事長兼總經理變為中外合資華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
購併給華遠帶來了鉅額資金,使北京華遠的各項經濟指標都有了進一步的提高: 1994年竣工面積萬平方米,每股收益元;1995年竣工面積萬平方米,每股收益元;1996年竣工面積47萬平方米,每股收益元。
香港華創1994年購併時投資約4400萬美元,1994年、1995年分得股息約1400萬美元。豐厚的回報增加了其長期投資的信心。
1996年,華遠又經股東大會及北京市體改委同意,按28%比例對全體股東配股,共21875萬股,每股售價2.85元。配股完畢,公司註冊資本擴大到10億元;股本10億元;淨資產22億元。
就這樣,1996年,華遠借海外股東華潤北京置地間接上市,融資達到10億元人民幣。
在這場資本遊戲中,華遠可謂開業界先河。華遠的境外上市其實不應該叫做公司境外上市,因為只是外方股權上市了,不需要中國任何部門的批准。這實際上是直接打了政策的擦邊球。 。。
漂亮的擦邊球(5)
在華遠上市之後,中國證監會便專門發了一個紅籌股監管檔案,檔案對合資公司的外資境外上市問題做出了規定。以後別的公司就不能再借用華遠的辦法了。
併購中的攔路虎
華遠與華潤的“聯姻”是一次成功打出擦邊球外加開先河的創舉,但有誰知道,這個購併的輝煌險些毀於任志強的一段往事。
1996年11月7日,在華潤北京置地上市公司正式掛牌的前一天,香港的八大報紙和香港聯交所同時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說任志強曾被判過刑,在1985年入獄。信裡明確指出兩點,一是任志強沒有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資格,二是任志強對香港當局和股民隱瞞了犯罪的記錄,失去了誠信。
這封匿名信隨即在香港引起了軒然大波,因為它將直接決定華潤北京置地能否繼續上市的問題: 按當時英國當局的管理規定,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都必須填報一長串的宣告,包括是否曾有犯罪記錄,並要宣誓證明這些宣告的真實性。香港當局有權根據這些宣告中的隱瞞與不真實情況對當事人處以刑事處罰,其中如有犯罪記錄未申報則是重罪了。不但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上市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未敲鐘掛牌的公司將被取消上市的資格。
任志強沒有想到,早已過去了10多年的事情,突然從天再降,如一聲霹靂成為公司上市的攔路虎。
自11月7日下午1點起,任志強的電話就沒斷過。第一個打電話的是香港《明報》,此後,《信報》等多個接到匿名信的報社記者紛紛來電求證。
當然,最關心此事的應該是華潤的老總們。華遠與華潤的合作影響著華遠的聲譽,但在香港上市則主要是以大股東華潤作為背景的,也就是說如果出現隱瞞的情況,最受影響的是在香港已有60多年發展歷史的華潤集團。
因為當初的無罪裁定書早不知道去哪裡了,任志強無法用任何書面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被檢察院審查過,也無法證明他自己無罪。無奈之下他只能告訴外界他是人大代表(中國法律規定,有過犯罪記錄的人是不能當選人大代表的)。
11月7日下午最忙的,則是華遠的黨委書記(也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黨委書記單槍匹馬去市檢察機關查閱10多年前的檔案,要求調出當年的裁定書。隨後他又到區檢察院取得了任志強雖然曾被檢察機關審查、但沒有觸犯中國法律的無罪證明。
直到下午5點半,黨委書記才正式地將檢察院出具的關於任志強的所有無罪證明發給了香港聯交所,證明了上市公司的誠信和所有申報材料的誠信,以及任志強沒有犯罪的事實。
同時,香港公司的律師緊急起草了相關函件,向香港各大媒體發出了正式並且口氣強硬的律師函: 任志強不是罪犯,媒體得到的資訊是錯誤的,如果刊登了這個資訊,公司要追究你們的法律責任。
在上市前的很短一段時間內,任志強和整個公司做了大量的應急工作,這才最終保證了上市的順利進行。
香港聯交所在接到中國檢察機關的證明之後,毫無疑問地批准了第二天上市公司股票掛牌交易。此外,除香港一家媒體報道了前一天曾收到匿名舉報後經香港聯交所證實為誣告之外,其他的媒體則隻字未提此事。
一場風波過去了,至今任志強也不知道是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