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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解約安待他人!憑一己的自由,要訂婚即訂婚,要解約即解約。”這在從一而終的禮教觀念仍然根深蒂固的現實社會,不啻是一支戰鬥的號角!
張競生的愛情四定則理論一經刊出,輿論大譁,頗有振聾發聵驚聽回視的效果。《晨報副刊》編輯孫伏園敏銳地捕捉到這是一個重大題材,主動出擊,一手策劃了在《晨報副刊》的系列討論。從1923 年4 月至6 月,短短兩個月內,孫伏園就在該報組織發表了討論稿件文章二十四篇,信函十一件,其中大部分都反對張競生的觀點。而據舒新城統計,京滬青年之持反對論調者極多,見於文字者已有百餘篇。
三、愛情定則(6)
“五四”時期是狂飆突進的時代,人們猛烈抨擊舊式無愛的婚制,熱切呼喚戀愛革命的到來。但當婚姻自由真的到來的時候,國人卻大都表現出南郭先生的心態。在二十四篇討論文章中,只有童過西、譚樹槐、馬復、王克佐等少數幾篇文章支援張競生的意見,其他二十篇文章都成為“舊禮教”的代表,而且反對者多數都是青年學生,這不能不視為是一種弔詭的現象。
反對的聲音,也各有各的論調。反對最激烈的是同為北大教授的梁鏡堯,他認為愛情的定則正好與張競生提出的相反,即:(一)愛情是無條件。——因愛情是各種感情結合而成,是靈的,非像的。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或許有時以為愛情的手段,但不是愛情的目的。
(二)愛情非比較的。——既知愛情是無條件的,專一的,則無須很詳細地解釋,已能明白愛情無所謂比較。即比較,亦是比較愛情之深淺,非比較條件完全與否也。
(三)愛情不變遷的。——愛情本身無變遷性,從心理學上看,其變遷,(1)因有時愛到極點,則專有之慾望同時並進,又怕別人奪其所愛,而嫉妒之念愈切,往往發生反動——即變遷——但須知此是愛到極端的反動,不是愛情本身的變遷。……(2)因愛情之淡薄,而意志薄弱者,為外物所誘,而致變遷。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種。——張先生說,夫妻為朋友的一種。又在上海《時事新報》上,申明他的意思:“……依他們說,馬固然不是為長凳的一種,但依我說,馬確是獸類的一種。”並畫圖表明,凡夫妻所有的關係,朋友都能包括。但學理上,事實上,並不如此。則可知朋友的關係,不能包括夫妻的關係。夫妻自夫妻,朋友自朋友。
除了與張大唱反調外,梁還附加討論了三個問題。一個是“夫妻的關係若無濃厚的愛情,就不免於解散了”。故此,“歐美離婚案的增多,即是這個道理”,梁認為,“事情並不這麼簡單,從社會學上看,離婚案的增多,是關於宗教問題、個人主義、婦女解放、工業繁興、都市發達、法律不嚴、晚婚影響、新舊家庭過渡、生活程度增高、閏民制度發達,等等。而且,離婚案增多,只有壞處,而無好處。”一個是陳女士“見了譚宅亡姐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於撫養”,這正合愛情是無條件的判斷。在生物學是“社會的動物”
生存一個必要“本能”。在心理學說是“利他主義”的表現。再一個是張先生說:“陳女士究竟並未薄倖忘舊。她雖則與譚偶,終視沈為朋友,貽書勸勉,足見她是一個有情誼的人。”這一說,簡直證明愛情是不變遷的,不然,何必藕斷絲連?以是再一次得出結論:愛情是無條件的、非比較的、不變遷的、夫妻非朋友的一種。
在反對張競生愛情四定則的巨大聲浪中,更多的是各有各的取捨、各有各的選項。
另一位北大教員馮士造,他很贊成張競生愛情四定則的第四項,他認為戀愛的婚姻,本是由友誼進步來的,對張競生所說的愛情可以隨條件、比較、可變遷的主張,他則極力反對。“愛本是抽象,整個的,不能用科學的方法來分析,也不能直接地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還有一位北大人裴錫豫,他認為“愛情因條件而變遷這句話,我是絕對不承認”。“因外物而發生的愛情,是對物發生的,不是對人發生的;是有目的的,不是真正的,質言之,是假愛情,是沒有愛情。”參與討論的讀者章駿也表示:“四項定則,除第四項我完全贊同外,其他三項與我的意見不合。”“愛情以地位做條件,是不是趨炎附勢?以財產為條件,是不是以身體交換金錢?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三、愛情定則(7)
以狀貌做條件,是不是以色勾引人,行同拆白黨?在公認的道德律未推翻以前,我們對於拿這些條件做基礎的愛情,為什麼不加裁製,反予提倡?”言之鑿鑿,誰謂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