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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不一樣,既然涉及生死存亡,涉及法律道德,那麼還是直接了當地說個清楚明白。
關於健康代理人的規定寫到:假如病人變得不能自己做出健康護理決定,並有一段時間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但是病人還能夠控制自己簽署一個健康護理決定,比如確定一個健康護理代理人,或者一份生命願望檔案(遺囑),你可以寫下你希望獲得的健康護理宣告。
由你指定的健康護理代理人只能在你不能為自己做決定的時候為你做決定,指定代理人的檔案必須由病人簽署日期和姓名,並且要被一個成年人公證和證明,當你簽名的時候,這個公證人要在場。
擔當你的公證人的這個人,不能在醫療方面與你有利益關係,不能和你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不能和你有權利和財產關係,不能是給你提供直接健康護理和治療的人(不能是你的醫生)。
如果病人沒有準備要一個健康護理代理人,但是當他(她)出現無法表達自己意願的情況時,並且法庭也沒有為病人指定代理人,這個時候,醫院和健康護理提供者將為病人設定一個代理人。亞利桑那州法律規定與病人具有下列關係的人,有資格稱為病人的健康代理者,以便幫助病人在病人自己無法表達個人意願的情況下,為病人做出健康護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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