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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州官放火,不準百姓點燈”,如果放火放得有理,當然要加以擁護,若是點燈點得不合理,也應該加以禁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假設政策良善,對策促使良善的政策及時落實,有什麼不對?萬一政策錯誤,也顯得下有對策,才能夠減少錯誤決策所產生的惡果,更值得欣慰。�
惟有上下求合理,彼此都有所節制,不要做得過分,我們的分層負責,才有產生合理效果的可能。
第四章 樹狀的組織精神第五節 委曲求全的策略聯盟
有人曾經大力主張,臺灣的中小企業要設法加以合併,組成大企業,以增強其在國際間的競爭力。然而,事實證明,面臨21世紀快速變遷的環境,企業規模大,應變能力反而較小,對於適應環境所做的調整,其彈性遠不如中小企業那麼靈活。加上合併前後的種種問題,很不容易克服。因而念頭一轉,改合併為合作。於是一時之間,水平合作、垂直合作、策略聯盟,好像潮流一般,此呼彼應。�
這些合作的概念,看起來十分新穎。如果回想一下我們過去的大家庭,不難發現中國人在這一方面的經驗,已經相當豐富。�
大家庭由若干小家庭所構成,每一小家庭都有其半獨立狀態,各盡其基本家庭功能。說是合併,原本就是一家人;說是合作,卻又從來沒有這種說法。�
為什麼大家庭和今天的聯盟合作概念相近呢?�
第一,大家庭和聯盟合作都合乎易經“分中有合,閤中有分”的法則。大家庭的結構,是一個大的男系家庭,包含著兩個、三個,甚至更多的小的男系家庭。這些具有獨立基礎的小家庭,在“分家”以前,共同維持一種“分中有合,閤中有分”的關係。策略聯盟的合作企業,與此相似,各具獨立的條件,或者說原本各自獨立,如今聯盟合作,締造“分中有合,閤中有分”的關係。�
第二,大家庭中的任何一個小家庭,若是有意分家,或者其他小家庭亦盼望某一小家庭早日脫離大家庭而獨立,這一小家庭可能因此和大家庭只維持形式上的組合而實質上自行獨立。結成聯盟的合作企業,同樣可以脫離聯盟,恢復原來的獨立個體,並沒有什麼太大的限制。�
第三,大家庭第一代的老父母或祖父母亡故後,或者發生重大事故,這個大家庭就會分家。聯盟的主體企業,若是倒閉或有重大事故發生,合作的小企業也會紛紛離去,同樣會帶來一些“分家”的麻煩。�
既然兩者有相似的共同點,我們不妨找出大家庭共同生活的策略,用來作為聯盟的基本原則,應該可以合乎中國人的風土人情。大家庭的第一種策略,是“血緣關係”,共同以骨肉之情,家人之愛來維繫。�
聯盟合作的第一策略,應該是“理念相近”,以中心企業的經營理念為核心,尋求理念相近的協力廠商,共同合作。“理念”有如“血緣”,彼此才能相親相愛,互助互惠。�
大家庭的第二種策略,是“家和萬事成”,全家人一心一德為全家人而努力生產。由於血緣關係,產生“血濃於水”的觀念,共同以“父子同心,黃土變金”為期許,促成家庭的經濟富裕。�
聯盟合作的第二策略,應該是“同心協力”,依據中心企業的目標和標準,全力配合,以發揮協同一致性的效果。�
大家庭的第三種策略,是“共同消費”,以節制家人不正當或過度消費,以免損害個人及家庭。�
聯盟合作的第三策略,應該是“統一步調”。一般來說,協力廠商在研究發展、策略規劃、採購原料、開拓市場等等方面,都有力不從心的感覺,最好由中心企業來承擔這些工作,並據以統一協力廠商的步調。�
大家庭的第四種策略,是“保護家人”,以“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人情,來維護一家人的生命和自由。大家庭對家人的保護,是不分是非的。是固然要加以保護,非也是“家醜不外揚”,照樣要極力保護。互相護短,彼此掩飾,才是一家人的最大保障。
聯盟合作的第四策略,應該是“讓協力廠商有錢賺”,然後才來要求改善現有的措施,以提升管理的水準,確保品質合乎預期的標準,來保障共同的利益。�
大家庭的第五種策略,是“看顧老弱”。不但奉養老人,照顧弱小,而且敬慎送終,以盡責任。�
聯盟合作的第五策略,應該是“協助合作廠商渡過難關”。協力廠商或中心企業平日克盡應盡的本分,萬一遭遇困難,大家不可以棄置不顧,反而應該盡力給予協助,讓其順利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