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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複核應包括對發行證券公司財務報表的複核。
(b) 複核的標準——為了安排上段要求的複核,SEC應重點考慮如下公司:
(1) 有重大重編報表行為的公司;
(2) 與其他公司相比,股價波動異常的公司;
(3) 市值最大的公司;
(4) 市盈率不一致的新興公司;
(5) 其經營狀況能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方面產生重要影響的公司;
(6) SEC認定的其他情況。
(c) 對複核期間的要求——在本節要求下,對於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節(a)或
第15節(d)要求上報報告的發行證券公司,SEC至少對這些公司每三年複核一次。
第409節 實時資訊披露
本節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3節做出修訂,即在其結尾處加上:
“(l) 實時資訊披露——《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3節(a)或第15節(d)要求提供報告
的公司應更加實時、快捷地向公眾披露附加資訊。該資訊應簡單明瞭,並關注公司在財務狀況及經營上的重大變化。該資訊還應包括SEC以條例形式規定的在保護投資者及公眾利益方面必要或有用的趨勢、數量及圖片資訊。”
第五章 利益衝突的分析
第501節 證券執業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如何管理執業證券分析師
(a) 同證券分析師有關的規定——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節C後增加下列內容:
“第15節D 證券分析師及研究報告
(a) 對證券分析師的保護——本法生效後1年內,SEC,或者由SEC授權和指導證券執業機
構和證券交易所制定相關的規定,以避免證券分析師在其研究報告或公開場合向投資者推薦股票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以提高研究報告的客觀性,向投資者提供更為有用和可靠的資訊。規定的內容包括:
(1) 透過下列措施,培育投資者對證券研究行業的信心,保護證券分析師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A) 禁止公開發布由經紀人和交易商僱傭的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提供的研究報告,以及
非直接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提供的研究報告;
(B) 由經紀人和交易商僱傭的非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官員負責對證券分析師的監管和評價;
(C) 要求經紀人和交易商,以及他們僱傭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不得因證券分析師對發
行人證券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結論,並因該結論影響到經紀人、交易商同發行人的關係而對證券分析師進行報復和威脅,但經紀人和交易商非因上述原因根據本公司的紀律對證券分析師進行處分不受本條限制。
(2) 規定一定期限,在該期限內擔任或即將擔任公開發行股票承銷商或坐市商(dealers)的
經紀人和交易商不得公開發布關於該股票或發行人的研究報告;
(3) 在執業的經紀人和交易商內部建立制度架構體系,將證券分析師劃分為複核、強制
(pressure)、監察等不同的工作部門,以避免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存有潛在的偏見;
(4) SEC以及證券執業機構、證券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措施。
(b) 披露——本法生效後1年內,SEC,或者由SEC授權和指導證券執業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制定相關的規定,要求證券分析師、經紀人和交易商在研究報告公佈的同時,披露已知的和應當知曉的利益衝突事項,包括:
(1) 證券分析師所投資的股票或債券是否在研究報告中提及,以及投資的範圍;
(2) 對於那些在研究報告中提及的發行證券公司,以及那些被SEC豁免可不予披露(與其相
關的重大非公開資訊,如該公司是未來潛在的投資銀行交易物件)的發行證券公司,須披露經紀人或交易商,或相關人員(包括證券分析師)是否從該公司獲取了利益;
(3) 在分析及研究報告中向投資者推薦證券的,須披露該證券的發行公司在目前或報告發布
一年前是否為該經紀人或交易商的客戶。如果是,則還須披露該經紀人或交易商向該發行證券公司提供服務的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