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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券分析師是否因研究報告而獲得了來自於該經紀人或交易商的投資銀行方面的收入
(而該收入來源於被分析研究的發行證券公司);
(5) 其他SEC、行業協會或交易所認定對投資者、分析師或交易商重要的利息衝突資訊。
(c) 定義——本節中
(1) “證券分析師”是指註冊證券經紀人組織和交易商協會中的特定人員,無論其是否具有
“證券分析師”的頭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撰寫證券研究報告或為其提供直接、間接服務的人員;
(2) “研究報告”是指包含個別公司或行業證券分析的書面或電子化資訊,該資訊通常作為
投資決策的合理依據。”
(b) 執行——《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節B的內容修改為在“15B”前加入“15D”。
(c) SEC的權利——SEC應當從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需要出發,釋出或修訂相關規定,或者由
SEC授權和指導證券執業機構和證券交易所進行,以便執行本法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作出的修改。
第六章 委員會的組成及其權利
第601節 財政撥款方面的權利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5節後加入下列內容:
“第35節 財政撥款方面的權利
除了其他分配給SEC的資金外,為保證SEC能夠正常履行其職能,2003年委員會將獲得
776;000;000美元的財政撥款,其中:
(1) 102;700;000美元用作額外的薪酬,包括根據《投資者和資本市場費用救濟法案》(the
Investor and Capital Market Fee Relief Act)規定的工資和福利專案;
(2) 108;400;000美元將用於資訊科技、證券安全強化以及恢復和緩解“911”恐怖襲擊的
影響;
(3) 98;000;000美元用於增加200名以上的專業人員,以便對聯邦證券法律要求的審計師
及審計服務進行監督,提高SEC同上述審計師和審計服務相關的調查和監管能力。此外,可以增加SEC的力量,以便實施其計劃,包括充分資訊披露和禁止欺詐,管理層風險,行業技術複核,符合性測試,檢查工作,市場監管,投資管理等等。”
第602節 SEC的執業許可權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4節B後加入下列內容:
“第4節C SEC的執業許可權
(a) SEC的譴責權——在存在特定事項,並經SEC調查確認以及給予當事人聽證機會後,SEC
可以譴責當事人,並根據情況暫時或永久停止當事人執行同SEC有關業務的資格。這些事項包括:
(1) 未取得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他人行為;
(2) 缺乏誠信基礎,或者參與不道德和不適當的專業行為;
(3) 蓄意違反,或蓄意幫助和教唆違反聯邦證券法律、規定和規範。
(b) 定義——對於註冊的會計公司或其關聯人員來說,本節規定的“不適當的職業行為”是
指:
(1) 故意行為,包括不計後果的行為,其結果導致違反執業準則行為發生;
(2) 過失行為,包括:
(A) 在會計公司或其關聯人員知曉或應當知曉應當進一步詳查的情況下,極不合理地處置單
個事項,其結果導致違反執業準則行為發生;
(B) 反覆不合理地處置某些事項,反映出缺乏執行相關業務的勝任能力。”
第603節 聯邦法院規定的市場禁入權
(a)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節(d)中結尾中加入以下內容:
“(6)關於禁止參與發行低價股票(penny stock――)的法院權力
(A) 總體要求——根據第(1)段的規定,對於在低價股票發行中存在不當行為的人,法院可
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暫時或永久禁止當事人參與股票發行業務。
(B) 定義——本節中,“參與低價股票發行的人”包括擔任經紀人、交易商或發行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