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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Chappell)使用費。這似乎不合邏輯,但卻是保護音樂作者和演奏者的複雜體系的一部分。
相反,對畫家而言,作品一旦賣出,幾乎就和他斷絕了關係。依照觀賞次數收費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在有些地方,把畫拆成一部分一部分來賣,或未經畫家允許,就把畫複製在地毯或沙灘浴巾上,依然完全合法。美國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VisuaIArtisisRightsAct),來制止這類破壞行為。所以,即使在模擬世界中,目前的制度也並非存在已久,不偏不倚。這樣算不算盜版呢?
在數字化世界中,這樣算不算盜版呢?問題已不在於複製是否容易,以及複製是否更逼真。我們將看到一種新的欺騙行為,簡直已經不能再叫做欺騙了。當我在網際網路絡上讀到一篇東西時,抱著平常讀報、剪報的心理,我想把它複製一份送給一個人,或透過郵件傳送清單(mailinglist)送給一群人閱讀,這似乎無傷大雅。但是,只要再多敲幾下鍵盤,我就可以把這篇文章傳送給全球各地的幾千人看(這和剪報的情形大不相同)。剪取位元和剪取原子可是有著天壤之別!
在今天的非理性網際網路絡經濟體系中,採取上述的舉動幾乎不必破費一文錢。沒有人很清楚地知道,在網際網路絡上誰要付錢,為什麼而付錢,但對大多數使用者來說,它似乎是免費的。即使將來情況有所改變,在網際網路絡上建立起了一種理性的經濟模式,要把100萬位元散發給100萬人,可能也只需要花一兩分錢。這種收費標準肯定不會像普通郵資或聯邦快遞的運費一樣,因為那些標準都是建立在運送原子的基礎之上的。
而且,閱讀者將不僅是人,也有計算機程式;例如,它們會通讀本書,並自動整理出一份摘要。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你對材料進行了總結整理,那麼,這份總結的智慧財產權將歸你所有。我懷疑立法者有沒有想過,動手搞摘要總結的可能是沒有生命的實體或是盜版機器人。
在美國,專利是由商務部來管理的,而著作權則完全不同,是由國會圖書館來管理的。和專利法不同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構想的表現及其形式,而不是構想本身。這很好。
但是,當我們所傳輸的位元實際上並沒有特定形式時,例如前面提到過的天氣預報資料就是這樣情況,那該怎麼辦呢?要讓我說出天氣預報的計算機模型算不算天氣的一種表現形式,這實在是有點難為我。事實上,對一個完整而有效的計算機氣象模型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種對天氣的模擬,它能夠最大程度地接近於“實際情況”。當然,“實際情況”就是事物本身,而不是事物的一種表現。
天氣的表現方式包括:以抑揚頓挫的語調“說明”天氣狀況的聲音,一張有顏色、會動的可以“顯示”天氣狀況的動畫圖表,或是能夠列印出來的、用圖解的方式“描繪”天氣狀況的氣象圖。這些表現方式都不是資料的內在組成部分,而是由一臺半智慧型(或智慧型)機器具體制作出來的。而且,它們可能反映了你本人和你的品味,而不是那些地方性的、全國的或國際性的氣象播報員的口味。這完全不涉及到傳輸端的著作權問題。
再以股市為例。股價每分鐘的波動狀況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組合。資料本身,像電話公司的電話號碼簿一樣,是沒有著作權的。但是,描繪某一支股票或一組股票的走勢圖是絕對可以享有著作權的。而這種資料表現形式正越來越多地由接收端而不是傳輸端來賦予,因此使著作權保護的問題益發複雜。這種“不具特定形式的資料”,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廣到更特殊的材料上呢?它能用在新聞報道上(有可能)呢,還是小說上(比較難於想象)呢?當位元就是位元的時候,我們會碰到一堆新問題,而不只是盜版這種老問題。
媒介不再是訊息。
5、隨心所欲多媒體新瓶袋舊酒
在短短一年之間,麥當娜(Madonna)創出了12億美元的銷售佳績,這引起了時代一華納公司(TimeWarner)的注意,因此,它在1992年與這位34歲的前密執安啦啦隊長簽訂了價值6000萬美元的“多媒體”合約。當時,看到人們用“多媒體”來形容互不相於的傳統的印刷品、唱片和電影的大雜燴,我驚訝無比。從那以後,我幾乎每天都在《華爾街日報》上看到這個詞,通常都用作形容詞,意思囊括了“互動的”、“數字的”和“寬頻的”等等所有東西。一篇報道的標題是《唱片店讓位於多媒體商店》。似乎假如你身處資訊和娛樂服務業,而居然還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