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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假設最後一步不是在印刷廠中進行,而是把位元以其本來形式直接傳送給你。你可能為了方便,選擇在家中把它列印出來(最好用再生紙,這樣我們就都不必消耗那麼多空白的新聞紙了)。你也可能寧願把它下載到膝上型或掌上型電腦,或有朝一日,把它下載到你完全可以隨心所欲操作的、只有1%英寸厚、全色彩、解析度極高,而且防水的顯示器上(它也許看起來恰似一張紙,並且有紙的味道,如果這樣使你感到帶勁的話)。不過,儘管傳送位元的方式有很多,其中絕對少不了廣播。電視廣播可以向你傳送報紙位元。
哎呀,這可糟了。一般說來,跨媒體經營的法令規定,業者不能在同一個地方,同時擁有報紙和電視臺。在模擬的年代裡,最容易的防止壟斷、保障多元化的辦法,就是限定經營者在任何一個城市中只能擁有一種媒體。媒體的多元化意味著內容的多元化。所以,假如你擁有一家報紙,你就不能再擁有一家電視臺,反之亦然。
1987年,參議員泰德。肯尼迪(TedKennedy)和歐內斯特。赫林斯(ErnesiHollings)在預算決議中增加了一個追加條款,防止聯邦通訊委員會隨便延長暫時擱置跨媒體經營管制的時間。這一條款主要針對魯琅特。默多克(RuperiMurdoch),他在波士頓(Bosion)已擁有一家超高頻電臺,後來又在那裡買下一家報紙。這個專門針對默多克的法案被稱為“鐳射束法案”(1aserbeamlaw),幾個月後就被法庭推翻了,但國會禁止聯邦通訊委員會改變或放棄跨媒體經營管制的決議仍然有效。
在同一個地方同時擁有報紙位元和電視位元,真的應該算違法嗎?假如在複雜而又個人化的多媒體資訊系統中,報紙位元不過是電視位元的延伸,又該怎麼辦呢?混合的位元,和以不同深度表現、不同品質顯示的報道,只會使消費者得益。如果繼續執行現有的跨媒體經營政策,美國公民豈不是被剝奪了享受盡可能豐富的資訊的機會?如果我們禁止某些位元相互混合,就是在荒唐地自欺欺人。
有保障的多元化並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依靠繁瑣的法規而存在。這是因為,大一統的大眾傳媒帝國正逐步瓦解,分割為許許多多的家庭工業。隨著我們開始上網,並傳輸越來越多的位元和越來越少的原子,擁有印刷廠將不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在世界各地都派有常駐記者也不再那麼重要,因為才華橫溢的自由撰稿人已經發現,透過電子網路,他們可以直達你家。
今天的傳媒鉅子,明天拼命也難抓牢他們的中央集權媒體帝國。我堅信到了2005年的時候,美國人花在網際網路絡(不管那時人們怎麼稱呼它)上的時間,要大大超過他們收看電視網的時間。技術和人類天性的聚合力量,將比任何國會法案都更能促進多元化的發展,但是,萬一我對未來的判斷有誤,而且為了暫時的過渡階段著想,聯邦通訊委員會最好還是發揮想象力,尋找到一種代替工業化時代跨媒體經營法令的辦法,以為數字化提供更多的激勵和指導。保護位元?
著作權法(copyright1aw)已經完全過時了。它是谷登堡時代的產物。由於目前的著作權保護完全是個被動的過程,因此或許我們在修正著作權法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顛覆。
大多數人都從複製的容易程度這個視角,對著作權表示擔心。在數字化世界裡,你要擔心的不僅是容不容易複製的問題,還得考慮一個事實:數字化複製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由一些奇特的處理,複製可能會比原件更好。就像位元串的錯誤可以修改一樣,複製可以清理、改進,噪音可以去除。於是,複製變得完美元缺。音樂產業就深明這個道理,因此對好幾種消費電子產品都遲遲不予推出,其中包括著名的數字錄音帶。乍看之下,這麼做好像沒什麼道理,因為即使在複製品質不佳的時候,非法盜版依然猖撅。在一些國家中,市面上銷售的錄影帶中,有95%都是盜版。
今天,不同媒體對著作權的管理方式和態度可謂大相徑庭。音樂界的情況廣受國際矚目,因此詞曲創作者和演奏人員能夠獲得多年版稅。“祝你生日快樂”的旋律已經是公共財產了,但是假如你希望在電影的某個場景中使用其歌詞,你還必須付給華納/查帕爾(Wa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