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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法以論罪,則法亂於下,人無所措手足矣。”他認為有司判案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不能隨便離開法律條文的規定而任意論罪,只能在情節輕重方面靈活一些,但無權超越法律。如果有司不依法論罪,下面的人就會手足無措,不知如何行事。
王安石之所以提出依法斷案的問題,是因為當時的執法人員在審案時往往表現出過多的隨意性,甚至以個人好惡行事,以長官意志代替法律。更為嚴重的是,執法者往往以封建道德代替法律,甚至鼓吹以《春秋》治獄,依照《春秋》經義斷事決疑,這就等於完全以帶有偏見的封建道德取代刑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王安石被召入朝之後,曾因一樁著名的案件與司馬光等人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當時有一個名叫阿雲的登州婦女由於厭惡其夫貌醜,乘著夜深人靜之時以刀砍之,其夫傷而不死,官府查問之時,阿雲自首。這個故事有多種說法,有說已婚殺傷,有說尚未婚配,反正這又是一樁包辦婚姻所帶來的悲劇,阿雲雖是傷人者,其實也是受害者,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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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3)
《宋史·許遵傳》對此案有比較詳細的論說。阿雲只是許嫁,未行婚禮,因為她不願嫁給醜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