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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3)
《宋史·許遵傳》對此案有比較詳細的論說。阿雲只是許嫁,未行婚禮,因為她不願嫁給醜陋的夫婿,便乘其在田舍睡覺時以刀砍之,其未婚夫身受十餘處創傷,一指被砍斷,卻僥倖未死。負責查案的人懷疑是阿雲所傷,對其進行審問時,阿雲開始沒有承認,審案的官吏欲加刑掠時,阿雲才道出實情。當時的知州許遵認為阿雲納采訂婚之日,尚在服母喪,因而這一婚約是不合法的,只是平常的殺傷,不能算是殺夫。獄上於朝,有司定為謀殺已傷,主張處以絞刑。許遵對此表示不服,認為阿雲一被審問便承認,應判為自首,不當重懲。這起案件被報到刑部,刑部官員認為許遵太狂妄。不久許遵判大理寺,重提此案,認為刑部議罪不公,阿雲應當以自首減刑。自首而不減罪,則後日無人肯主動認罪,也不合疑罪從輕之例。於是朝廷命司馬光、王安石等人重議此案,司馬光等人仍主張以謀殺論罪,應當處死,王安石則贊同許遵。
司馬光等士大夫大都是贊同男尊女卑、包辦婚姻的,他們對阿雲有的只是痛恨而無任何同情心,認為以妻殺夫,罪加一等,因而堅決主張判阿雲死罪。王安石則對阿雲非常同情,認為阿雲雖是謀殺,但受害者並未致死,而且阿雲有自首的行為,應當從輕減刑。王安石依照刑律對司馬光等人進行了有力的駁斥,將此案定為謀殺致傷,因自首減二等,使之免死。神宗因王安石所言既與律合,又為犯罪者開了一條自新之路,便採納了王安石的意見,將此定為律例,使凡是本人自道者皆為自首,減二等論罪。
王安石主張依法辦案,堅決反對妄以人情改變律令,在這方面他有時顯得十分固執,不近人情。據說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少年獲得一隻善斗的鵪鶉,他的同伴求之不得,便自恃二人交情深厚,硬將鵪鶉拿走了,結果少年一氣之下,追到門口將他殺了。開封府判少年死罪,王安石卻對此不服,指出按照法律,無論是公然搶奪還是暗地竊取,都以偷盜論罪。朋友不與卻硬將鵪鶉搶走,就是劫盜,故少年追殺之是捕盜,雖死勿論。此事鬧到上面,審刑院、大理寺都認為開封府的判決正確,王安石的意見不足取,詔令王安石謝罪,但他卻拒不認錯。
這一故事出自其政敵之口,真假難辨,很有可能是用來攻擊王安石執拗、不近人情的杜撰。即便是真的,也只能說明王安石是一個嚴格依法、死摳法律條文的認真得近乎固執的人。少年因小事殺人固然不對,但對方確實是公然搶劫,以盜論處並無不妥。按照當時的刑律,捕盜確實無罪。假如當時也有辯護律師一說,王安石的辯駁確實十分有力。有司定之死罪,是因為二人平時關係親密,強取者只當是朋友之間的玩笑,並不認為是劫盜犯罪,也沒想到會遭追殺,開封府便認同強取者的想法,不認為是劫盜,這樣少年的行為便成了故意殺人了,故罪當死。其實開封府及審刑院、大理寺的看法是有偏頗的,不能單方面認同強取者的看法,難道朋友之間就可以硬奪硬搶嗎?或者說只是一隻鬥雀,朋友拿去玩玩何妨,何必因此殺人?其實一隻鳥同樣是個人財產,也是拿錢買來的,硬拿就是搶劫。王安石的固執只是說明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判案,不可隨便摻雜人情因素。
王安石還主張大量培養法律人才,讓一批懂法知法的專門人才擔任執法者。他認為法學是一門專門的學問,而且是與百姓的生命財產息息相關的大事,讓那些只透過詩賦考中進士的人做官審案,等於是問道於盲、草菅人命。因此他在當政之後,便添設了“明法”科,考試律令、《刑統》大義和判案,後來又規定所有考中進士和各科的人都必須再參加一次“律令大義或斷案”的考試,合格者才委任官職,這是因為中進士和各科者都有可能出任地方官,而地方官大都得負責審案,讓不懂法的審案,就根本不可能公平判決。
王安石重視法律,大力培養法律人才,主張官員必須知法,這本是一件大好事,卻遭到守舊派的冷嘲熱諷和肆意破壞。蘇軾做詩言“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對此大加嘲諷。在他們心中,王道勝過霸道,尚德勝過尚力,禮治勝過法治,甚至連刑名法術的字眼都是罪惡、是他們這些君子恥於道及的,彷彿治國根本用不著法律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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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4)
蘇軾無權,只能發發牢騷,而司馬光一上臺,就在科舉方面首先廢除了明法一科。司馬光的理由很簡單,他稱律令是當官的人才需要了解的,沒必要讓普通計程車人預習。也就是說,只有統治者才有必要、有資格知法懂法,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