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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稱周公禮賢下士——周公自言結交的一等大賢十人,二等賢士三十人,三等百人,四等千人。王安石則認為這是荀子誤會,因為真正的周公不可能私自結交士人。他指出:“夫聖人為政於天下也,初若無為於天下,而天下卒以無所不治者,其法誠修也。故三代之制,立庠於黨,立序於遂,立學於國,而盡其道以為養賢教士之法,是士之賢雖未及用,而固無不見尊養者矣。此則周公待士之道也。”聖人為政,無為而無不為,是因為修立法度,天下行之而已,故雖上無勞而無事不辦,無所不治。三代之制,特別重視學校,建立庠、序、學三級學校,並且養賢於學、育賢於學,將學校作為講習法令、宣傳法令的重要場所,賢士得到高度的尊重和優厚的待遇,即便是尚未起用的賢士,也同樣不乏尊養,享有很高的社會地位,不會為衣食擔憂。這才是周公待士之道。
總之,王安石主張立法以興學養士,使之成為法定的政府行為,而反對將之變成個人行為,認為私交賢士是戰國亂世之俗,結交公卿以謀利者只是毛遂之類的奸民,並非真正的賢士。他又引前述孟子對子產的批評,指出:“蓋君子之為政,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悅之,則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為政,則宜立學校之法於天下矣;不知立學校,而徒能勞身以待天下之士,則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勢亦有所不得也。”為政治國最重要的是立法,且立善法,立善法推行於一國則一國大治,推行於天下則天下大治。不能立法,只靠個人行為辦事,而想達到天下大治、人人歡悅,恐怕天天勞累也是不可能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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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度(2)
王安石認為立法興學是養士、育士的最好的辦法,這一思想是極為深刻的,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學校是彙集人才、尊養人才、培育人才的最好處所,將最優秀的人才集中於學校,提高其待遇,使學校成為各個行業、各個部門的人才儲備庫和養成所,成為道德學問的象徵、社會經濟的發動機,這不僅是三代盛世之制,也應當是今天應當大力推行的制度。
王安石突出立法的作用,認為立法完備,國家必能大治。他將立法權歸於君主,這也是那個時代必然的選擇。而且他認為君主最主要的職責就是立法,一旦完成了立法工作,就可以無為而治了。在《周禮·春官·內史》的註解中,他指出:“夫上下之分,有道揆,有法守;太宰有八柄詔王馭群臣者,明道揆於上,而所掌者,非特法守而已。內史掌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者,謹法守而下,而道揆有不與也。謂之八枋之法,則其所掌者法而已;謂之王之八枋之法,則法自王出故也。”上下之分,主要是君主掌握道揆(揆,即把柄)權柄,負責立法,群臣只是謹守法令,負責執行。太宰掌八柄,是代表君主以道揆駕馭群臣,所掌管的並不只是執法,更重要的是協助立法;內史掌八枋,是代表君主治下,只是謹守法令而已,無權參與立法。稱之為八枋之法,就表明內史所掌管的只是法令而已;稱之為君主的八枋之法,則表明八枋之法同樣是君主制訂的,內史只管執法和解釋法令,沒有立法的權力。
將立法權歸於君主,可以防止政出多門,保證政令的統一。立法是最為重要的,君主必須全心全意搞好立法,立法問題解決了,其他事情就好辦了。因此王安石極力主張君臣職責分明,君主立法於上,群臣執法於下,君道無為,臣道有為,不可相混。若讓臣下立法,則是太阿倒持;若君主事必躬親,立法執法都要管,則什麼都管不好。宰相則處於一個比較特殊的地位,總理百揆,於上有責任輔助君主立法,於下又統領百官執法。
王安石這種將立法與執法分開、上下各司其職的思想頗有價值。他在與神宗討論治術時稱:“王公之職,論道而已。若道術不明,雖勞適足自困,無由致治。若道術明,君子小人各當其位,則無為而天下治,不須過自勞苦紛紛也。”他指出王公(實指君相,王則君王,公則三公)的職責就是坐而論道,就是立法度、明道術。法度立而道術明,則上下各安其位、各司其職,則不勞而治;相反,若法度不立、道術不明,則勞而無功。王安石向神宗多次強調這種不勞而天下治的思想,勸導他抓住根本,莫管細務,而神宗卻恰恰是一個愛管小事的人,結果芝麻、西瓜都沒抓住。在王安石離職之後,神宗的這一毛病更加突出。
王安石重視法治、強調立法,同時對嚴格執法也十分關注。他在給神宗的一份奏疏中指出:“臣以為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若有司輒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