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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擴大到產業政策,把宏觀調控具體目標長期化,以及表現在實踐上的宏觀調控的各項政策不協調等等。對這些問題,有必要加以分析研究。1。什麼是國家干預?
國家干預:對一定的生產關係和生產方式、經濟體制的干預。包括兩重含義:一是國家對一定生產關係和生產方式、經濟體制的形成給予支援、扶植,乃至進行建立;二是對已形成的生產關係和生產方式、經濟體制的維護、鞏固和推進。國家的這種經濟職能是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甚至可以說,正是要求這種職能出現才產生國家的。這種由國家的本質所決定的固有的經濟職能,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在資本主義社會乃至在社會主義社會都是同樣存在著。所不同的是,干預的物件——生產關係以及執行方式,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形式;至於作用的方式和強度,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家作為資本創造者的一個例證,就是國家採取“圈地”等暴力手段,強制把農民從土地上趕出來,成為一無所有的僱傭勞動者,從而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創造出基本前提。但是,應該注意到,國家作為資本的創造者是就其作用的實際後果而言的。至於國家本身,如當時的英國,出現“圈地運動”,則是出於一種實際動機,即土地上繁殖綿羊比種植穀物更為有利,而這又是由於毛織品市場的擴大、紡織技術的發展等一系列經濟變動的因素所促成的。歸根結底,僱傭勞動制度的形成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有意識的、自覺的創造出來的。在這裡,國家只是順應經濟的發展,在客觀上起推進的作用。就市場經濟體制來說,同樣不是資本主義國家有意識的、自覺的建立起來的,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展逐漸形成的。
與此不同,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是遵循某種理論原則、道德規範,按照事先的某種模式,有計劃、有步驟地去建立一種新的經濟制度或經濟體制的。在這裡,國家的作用具有決定意義。但是,這不是說國家可以任意作為而不受客觀規律的制約。誠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國家甚至可以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強制地催生出一個經濟早產兒,但是,違背客觀經濟規律必然會遭到懲罰,並最終會迫使其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
就經濟執行方式來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也是由國家自上而下的倡導和建立的,而且在轉軌時期,計劃體制也還發生著較大的作用。於是,也有人由此斷定中國實行的是“國家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對建立經濟執行體制的作用,是任何歷史發展階段上都存在的、反映國家本質的國家的一般經濟職能,並不是中國的特色。轉軌階段處於變動中的不成熟形態,不是固定的模式。
2。微觀規制:國家對行業、部門的干預現代經濟學的主題之一,是論述由於“市場失靈”而出現國家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或規制。微觀經濟,是指單個經濟單位及其經濟行為。所以,微觀規制就是國家對單個行業、部門的干預。
國家對行業、部門的干預,同樣不是市場經濟形成後才產生的國家經濟職能。不論是東方還是歐洲的奴隸制或封建制國家,都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對某些產品實行過直接的控制。有些國家對個別產品的直接控制甚至還延續到當代。在東方,以中國封建社會為例,就曾採取過一系列措施來加強對某些產品的控制,其典型形式是以國家壟斷為前提的專賣制度,包括完全壟斷和只對產、運、銷某些環節壟斷的專賣方式。國家壟斷的產品,一般都是作為商品進入流通中的人們的必需品,其中最重要的要數鹽、鐵等。在中世紀的歐洲,同樣存在各種專賣制度。葡萄牙的胡椒、西班牙的銀、法國的鹽、瑞典的銅,等等,都是歐洲國家實行壟斷的物件。
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國家對行業的干預和市場經濟下的微觀規制,雖然都是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但是,就形成的原因和實際目的來看,則是不相同的。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國家對某些行業的干預,主要目的是增闢稅源。在市場經濟下,產品都轉化為商品,國家向一切商品徵稅,無需對其直接控制或加以壟斷,稅收形式也由實物稅、直接稅轉變為貨幣稅、間接稅。同時,稅收的用途也發生了變化,它不僅限於消費,也用於對某些產業、行業的扶持。這是因為,在市場中緊密聯絡的眾多產業本應協調發展,但實際上有的行業卻無人問津,如具有公益性、外部性、自然壟斷、非價值性等特點的物品和特定領域,市場機制就難於有效地發揮作用,促其發展,這就需要國家進行干預,或由國家直接經營,或由國家對有關的經濟主體的行為進行規制。其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