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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丟掉新購得的妓女,還要賠上她買人所付的錢款。這就是通常所謂的“放白鴿”這一騙術的變種——鴿子有自己回家的習性。在這種情況下,對拐賣人口的控告便成了敲詐勒索的武器。貓捉老鼠這種通常的規律來了一個大翻個兒,191這更讓人覺得上海是個深不可測的邪惡之窩,這裡什麼人都有,不受任何倫理道德的約束。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第七章 人口買賣(四)
家庭、性勞動者以及國家 拐騙成為人口販賣的一種形式,它使女人和她家庭之間的聯絡發生戲劇性的斷裂。但有時候,法庭對拐賣案卻不予受理,因為所謂的受害者承認她實際上是為給家裡抵債而自願當的妓女。與綁票一樣,人口買賣從整體上說,比粗看之下那些有關改革措施的文章和報刊上的那些報道都要複雜得多。例如,拐賣僅僅是人口買賣活動的一種;而大多數的情況都是女人自己的家裡提出要求、並將她變賣或典當的。再者,拐賣還涉及割斷家庭網路的問題。然而警方和社會福利部門的材料都表明,女人往往正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並與家人保持聯絡,才當了妓女,無論家人知道還是不知道她們所做的事。 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20年代,儘管新聞報道中對某一個案的細節披露很少,但仍足以看出那些失蹤女人的家裡往往知道她們的行蹤。女人被賣到妓院,不僅透過匿名的人販子中介,而且也往往是直接由她們的親人或家裡其他近交經手: 父親、母親、繼父、養母、養父、母親的相好、姨嬸、叔伯、未來的婆婆、婆婆、丈夫(女人是其大老婆或小老婆)、妯娌、相好、朋友以及老鄉熟人等。其中有些買賣還屬於背信棄義的那種: 如一個做丈夫的把已婚相好的女兒接來家,她卻被他自己的老婆打發出去當了妓女,而老婆本人就是花煙間妓女;一女人被她的妯娌從鄉下騙了出來,然後被賣進了妓院;或者是什麼老鄉之類,說是給女人在上海找工作,然而卻把她們賣了。還有些販賣人口行為結果是搬起石頭反砸了自己的腳: 如一女人控告其昔日相好賣了她的女兒,可那人卻說是她本人最初同意賣女兒的,她現在是有了新的相好就改變了主意。有關父母賣女的報道通常都說是因為家裡太窮,或最近喪父或喪母,而不是說上當受騙或家庭關係惡劣。再有就是女人為了逃脫不幸的婚姻或繼母的虐待而落入人販子手中。 引起警方或法院注意的案例中,有相當一部分反映了被賣婦女的孃家和婆家之間有深刻的矛盾衝突: 如一男子控訴其岳母把他的妻子(她的親身女兒)賣進了妓院;192一父親向警方控訴,說他嫁出的女兒被她婆婆賣進了花煙間;一做哥哥的到警署來領回被丈夫賣到花煙間的妹妹。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父母或兄弟來援救被丈夫或婆家人賣出或典當的女性。有時,法庭會對這種情況判以離婚;但它們有時則會把女人交還給她的丈夫;而更經常的是把她們交給希望之門這樣的慈善機構(見第十章),讓她在那裡待到能找到一個合適的配偶為止。 涉案的諸方越難調解,各方爭議越複雜,法庭就越有可能將被賣女子送進慈善機構。有一個案子,一女人將其嫁出的女兒賣了,她女兒的丈夫聚集了一幫人將她搶了回來。結果母親和丈夫均被判刑一個月,他朋友則被拘押兩週,而被賣的女子則被送到一家慈善機構去找一個合適的配偶。在另一個案例中,一已婚女子自稱被她的嫂子拐賣。她丈夫的兄弟前來要她回家,說她丈夫在鄉下患了腳病不便行走,然而妓院的老鴇則說,是這個女人的父親將她典當。儘管該女人說願意回鄉,回到她患腳病的丈夫處,法租界的法官卻仍判她進了希望之門,直至後來她的案子被轉到她的老家阜寧縣。法院似乎更願意讓這些女人重新返回她們的家庭關係網,或讓她們重新成家,由社會福利組織來安排她們的婚姻。可儘管有家庭優先的考慮,法官們卻並不首先把這些女人送回她們的孃家,這一點究竟是出於什麼樣的司法考量,報刊的報道中也不得其詳。那些上前來要回“他們的”的女人的“家庭成員”,其身份是否真的如他們本人所說,法官可能沒有多大把握,尤其是在涉案女人過去曾有被變賣經歷的情形中。 這種情況告訴我們,在所謂的“家庭”名目之下,其實存在著各種經濟的安排和情感歸屬的層次,它不是一套標準的、理想的關係,也不是一個矛盾衝突統統消失了的區域。許多婦女進妓院是由她們自己的家裡決定的,有時她們本人也參與了這樣的決定。國聯關於婦女兒童被拐賣情況的調查委員會在1932年的報告中也承認,大多數妓女“最初都是被那些對她們能行使家長或準家長權力的人送入這一行當的”。 街頭妓女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