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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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她們是為養家餬口、萬不得已才選擇了賣淫行當。193例如1947年2月27日那天,上海警方逮捕了一個老鴇和三個妓女,並以違反警方頒發的營業執照規定對她們課以罰款。這四人的招供儘管被納入了警方審訊的框架,但它仍是一份由娼妓業女子直接說出她們自己聲音的少有的典型。她們的陳述表明,娼妓業與婦女能夠從事的其他形式的城市行業之間是互相滲透的,而娼妓業女子與其家人之間的聯絡也是一直維持的。那老鴇是一個住在上海的紹興人,與丈夫一起開了一爿專賣洋貨的小商店。當通貨膨脹、銀根緊縮影響他們的生意時,她就轉開一爿小妓院,贏利與三個妓女平分。她的三個“姑娘”分別叫唐小龍、張秀英和陳阿寶。 那三個女人都聲稱是因為經濟極度困難、為養活家小才從事娼妓業的。唐小龍,32歲,籍貫蘇州,她對警方說:“民因母新亡,父已年老,負債極多,為境遇所迫,於本年二月間來申,自投上述地址沈孫氏家為娼……俟債還清後,再擬改業,或充傭,或返鄉。以上所供是實。”唐顯然沒有丈夫,而她的同伴,來自揚州的25歲的張秀英,則發覺婚姻並不能提供經濟上的保證:“民鄉有老母、一子,丈夫從軍四年,到今未歸,一家生計困苦無法謀生,於在今年一月十四日離鄉抵滬,找舊日同伴張月華(女),託她設法代民介紹職業,一時未獲正當職位,該友得本人的同意,介紹到該妓院為娼度生。接客所得之錢同院主對拆。膳宿由妓院主供給。並非受人之騙而逼於為娼,實為家寒之驅使為娼。以上所供是實。懇請當局諒鑑是幸。” 26歲的陳阿寶與上兩人不同,她在上海曾從事過其他職業。“民前為……奶媽,二月後因丈夫在鄉里病重就回鄉。在去年年底丈夫去世。家有年老的父,還有幼小的子女各一。在鄉為生活逼迫,民就在最近來申,有到富順裡7號內借房間,同老闆娘做拆賬為妓女生活。以上所供是實。”據以上三女所供,上海警察局行政處第一課正俗股長得出結論說:“……私娼從業原因,全為生活所迫。確無拐賣或被迫等情事。” 這些故事說明,194許多婦女並非因為遇到了人販子才進入了娼妓行當,更不要說被那麼多資料所強調的綁架犯了。有些女人比典型傳說中綁架受害者的年紀大些;她們對孃家婆家都要盡孝,往往一家老小就指著她們去撫養。從事性勞動有時是妓女本人的決定,這裡不僅有個人的、更有家庭的經濟需要,她們的收入也往往用於支撐家庭。被捕後,她們本來可以辯訴自己被拐賣,從而爭取寬大處理,但她們卻將自己置於另一種受尊重的關係之中——正是為了盡孝道,她們才一時從事了低賤的行當。她們是在被捕的特定情況下作出的陳述,這就提醒我們不可把這些陳述簡單地讀成沒有任何問題的“事實”。然而她們的陳述,確實又使女人被暴力綁架、被強迫從事性服務這樣的問題變得複雜了。她們以某種特別的方式來形成自己的陳述,這說明她們並非不懂表述的技巧,她們知道如何在實際情況中立即運用這種技巧,首要的一點就是不要讓官方一上來就把她們描述為受害者或搗亂分子。她們實際上是參與了對自己的表徵(即便那種場合並不是她們自己的選擇),並在這一過程中,至少也留下了下屬群體發聲的某種痕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對妓女進行的兩次調查,也證實了上述經濟需要兼家庭責任之說。1948年調查了500名持照妓女,發現她們中只有4%的人是被拐賣或誘騙而從事娼妓業的。其餘的人中聲稱為貧困所逼者佔60%,突然失業或破產者佔18%,迫於家庭壓力者佔5%,喜歡這份工作的佔13%。調查者稱,“她們在這樣一種環境下長大,她們喜歡這樣一種生活。”上海市政府於1951年妓院關閉後對501名妓女所進行的調查顯示,43%的人從事淫業是因為父母或丈夫去世、失業或半失業。另有27%的人是因為家裡呆不下去或因為離婚,具體細節不詳。只有11%的人是被父母或丈夫賣掉或典當出去,而只有9%的人是被拐賣的。 家庭和社會關係不僅影響她們作出從事娼妓業的決定,而且影響到她們從何處進入這行。女人們到上海尋找工作,通常都是依賴來自老家的親戚朋友給充當介紹人或擔保人。妓女也不例外。20世紀40年代警方審訊妓女記錄中就有透過姐妹或其他女親戚到妓院找工作的案例,而採訪材料也表明,同村的婦女往往相互介紹到上海的同一家妓院。看來,195一旦有人淪為妓女,這樣的關係網就會一直運作下去,甚而還形成一個建立在親戚和老鄉關係基礎之上的社會背景。 女人們是哪裡找到工作就到哪裡幹,而性服務工作的特殊性並不一定使之成為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