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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力量越大,一體化調節能力越弱,變法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特別當一個王朝中後期,利用腐敗的官僚機構去整頓官僚機構,用土地兼併者去反兼併,用貪官去整頓吏治,就猶如以油滅火,越滅越烈。公元78O年,唐德宗任用楊炎推行兩稅法,針對土地兼併日益嚴重的情況,提出徵稅“唯以資產為宗,不以身丁為本”。土地以公元779年政府掌握的墾田數為定額進行徵稅,其餘一切“租庸雜徭悉省”。這種稅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對於均田制破壞後失去土地的農民,對於封建國家,都比較有利,而不利於兼併戶。但它在實際推行過程中,加重了農民負擔。按資產佔田數徵稅,要求封建政府及時而準確地掌握實際的資產佔田情況。但在公元780年定稅之後,“三年一定”的清產核資根本實行不了,公元788年才勉強重新審定一次。有的地方甚至二、三十年也不審定戶等。公元811年,衡州刺史呂溫在奏摺中說到,該州“二十餘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清查定戶要靠地方基層官吏,當政治結構中無組織力量相當大時,就無法認真做到這一點,而且他們還會利用權勢,任意定戶。兩稅法實行後,貨幣流通減少,物價下跌,政府又不得不把錢摺合成實物徵收。官吏就抓住把錢摺合成實物這一缺口,趁機向老百姓敲榨盤剝。政府規定在徵稅過程中,加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而在實際徵收穀物時,往往加耗百分之十左右。這個例子表明,任何政策從字面上講,可以制定得非常嚴密,但它總有不那麼明確的地方,而且執行政策的是人,一旦機構腐敗,執行政策的就是無組織力量本身。那麼政策中不明確之處,就成為那些人鑽空子攫取私利的依據,從而使一個較好的政策不是無法實行,就是弊竇滋生。
北宋中後期王安石變法,目標也是遏制無組織力量,精減機構,增加財政收入,加強對農民的控制,企圖富國強兵。於是推行了一整套法令:均輸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市易法、保甲法等等。尤其是免役法,改服役為交役錢,由國家僱傭有關人員,這既可增加國家收入,又可趁機精減吏員。但原有的吏員決不肯放棄既得利益,官僚機構反而因實行新法膨脹得更快了。免役法在推行中一改再改,越改則貧苦下戶負擔越重。最後造成鄉村下戶要交鋼役錢幾百文到一、二千文的地步。
方田均稅法本是為了抑制兼併,但丈量土地也要靠地方官吏去辦,在執行中,官僚地主往往從中漁利。王安石的新法雖相當完善,但在執行中不是走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