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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相似)一樣,迄今依然找不到更具有說服力的根據。對此信質疑也當然找不出充分的風格學理由。如果此信不可信,那它就是研究柏拉圖的第二手文獻中對理念論所做出的最為清晰和最具權威性的陳述之一。這便為闡釋此論提供了有用的發端。
這封信對柏拉圖經常思考的這一根本理論做出如下陳述:
我們要透過知識來了解每一存在的事物,就必須透過三樣東西:其一是名稱,其二是界定,其三是形象。知識本身是第四樣東西。我們還得加上第五樣東西,那就是可認識的和真正實在的東西。要想弄清這一點,就得思考下列事例,並將其視為一切事物的典型代表。有一樣東西我們稱之為圓;它有一個我們剛才所用的名稱。對圓的界定由名詞和動片語成。我們可以這樣界定所有圓形的、圓周形的或圓之類的東西,即:“從周邊每一端點到中心都等距的那個圖形”。第三樣東西是我們可以畫出來或擦抹掉、旋轉出或清除掉的形象。這些形象所象徵的這個圓本身,並不發生任何變化,而是一樣不同的東西。第四樣東西是我們關於這些問題的知識、理解和真正的意見,這些問題以集體的方式存在於我們的靈魂中,而非存在於聲音或形體中,因此顯然有別於那個圓自體,也有別於我們前面提到的那三樣東西。在所有這幾樣東西中,理解與第五樣東西在親緣性和相似性方面最為接近,而其他幾樣東西則與第五樣東西距離較遠。同一學說既適用於圓的,也適用於直的,同時也適用於顏色、善、美和正義的;既適用於自然物件,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