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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遠。同一學說既適用於圓的,也適用於直的,同時也適用於顏色、善、美和正義的;既適用於自然物件,也適用於人造物體;既適用於火與水,也適用於其他元素;既適用於所有活的動物,也適用於有道德的人物;既適用於我們所做的一切,也適用於我們所經歷的一切。在上述各種情況下,舉凡不能完全把握前四樣東西的人,永遠不會充分把握有關第五樣東西的知識。(342a…d)
如果我們要因循柏拉圖的思路,那麼,我們就得從區別這四樣東西入手:“圓”(circle)一詞,圓的定義(一系列詞),圓的圖形與圓的概念。表明這四樣東西的重要性在於將它們和第五樣東西加以區別和對比,這第五樣東西最為重要,柏拉圖稱其為“圓自體”(thecircleitself)。這便是柏拉圖的理念論所要研究的理念之一。理念論是一範圍廣泛的理論,上段引文最後一句話表明,這一理論適用於所列舉的那些領域。在其他著作裡,柏拉圖使用了許多別的表達方式來指涉理念。“理式”(eide)或許最為常用,但是,X的理念或理式可以稱之為“X自體”(theXitself),“就是X那東西”(thatverythingthatisX),“X性”(Xness)或“X是什麼”(whatXis)。
正文 理念論(2)
福哇手機 更新時間:2010…11…2 7:57:59 本章字數:1179
應當注意《第七封信》裡柏拉圖沒有列出的東西。甚至在最低的層面上,他沒有提及現有的物質圓形體,譬如車輪與圓桶。他之所以略去不提的原因,顯見於他著作中的其他段落(例如Phd74a…c)。我們在經驗中所遇到的車輪和圓桶,從來不是完美的圓形之物:其中總有某處出現彎曲或遭到碰撞,影響圓周上每一點與中心的等距。就此而言,這種情況也適用於我們畫在紙張上或沙土裡的任何圖形。柏拉圖在此並未強調這一點,但這正是他下列說法的理由:圖形與圓自體的差距,遠遠大於圖形與我的概念的差距。我對圓的主觀概念——我對“圓”意指何物的理解——不同於圓的理念,因為該理念是一種客觀實在,而客觀實在並非任何個體靈魂的屬性。但至少可以說,我心目中的圓的概念是指一個完美的圓的概念;它不像我手指上的戒指那樣,僅僅表示一個不完美的近似於圓的東西。在我上面引用的那段話裡,柏拉圖在考察了“圓”一詞之後,提出了圓的理念,而“圓”(circle)在下列句子裡處於主詞位置:
一個圓(circle)是一平面圖,其圓周上的任何一點與圓心等距。
不過,柏拉圖有時透過反思“X”不是作為主詞而是作為謂詞的句子,引出X的理念。
下述情況需要注意。蘇格拉底、西米亞斯(Simmias)與克貝(Cebes)都被稱為“人”。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他們都是人。現在,當我們說“西米亞斯是人”時,我們可能會琢磨“人”一詞如同“西米亞斯”這個名字代表西米亞斯這個人那樣,是在命名還是在代表某樣東西呢?如果是如此,那樣東西又是什麼呢?那樣東西與“人”一詞,在“克貝是人”句子中所代表的東西是不是相同呢?為了處理這類問題,柏拉圖引出人的理念。那就是讓西米亞斯、克貝和蘇格拉底都成為人的東西,也就是人這一命名的主要承擔者。
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會說一個共用的謂詞適用於好幾個人,柏拉圖則會說這幾個人都與某一理念或理式有關:在A、B、C都是F的情況下,就說A、B、C與那個獨一無二的F有關。柏拉圖有時候將這種關係說成是模仿關係:A、B、C都與F相似。他有時候更傾向於談論分有:A、B、C都分有或分享F,它們之間都共有F。這其中的原理是:在共同的謂述關係背後有一共同理念;而我們在怎樣普遍的意義上可以應用這一原理還說不清楚。柏拉圖有時候以全稱方式陳述這一原理,有時在將其應用於某些特稱謂詞時又猶豫不決。當然,他列舉出許多不同類別的理念,譬如善的理念,床的理念,圓的理念,存在的理念,等等。他隨時準備將這一理論擴充套件到個位謂詞之外,譬如從個位謂詞“是圓的”(isround)擴充套件到雙位謂詞“是有別於”(isdistinctfrom)。當我們說A有別於B時或者說B有別於A時,儘管我們兩次使用“有別於”(distinct)一詞,但每次都將其應用於一個獨立存在物。
正文 理念論(3)
福哇手機 更新時間:2010…11…2 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