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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大權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齊民以刑,不若以禮
朱元璋平定武昌後,就開始議定律令。吳元年(1367年)十月,朱元璋命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22人為議律官,討論和制訂法令。朱元璋對他們說:“法貴簡當,使人易曉。”法律以簡明準確為貴,這樣容易理解,容易掌握。“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如果法律條文太多,對同樣的案情解釋不一,處罰可輕可重,那些“吏”就會鑽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做壞事。他為什麼要提“吏”呢?因為以前沒有律師,也沒有專門教授法律的學校,常常是各衙門的吏掌握法律,瞭解法令的細節。而處理具體案件,官員要依靠吏員。法律規定不明確,吏員就會鑽空子。有時,一字可以使人生,一字可以置人死,這些刀筆吏是很厲害的。所以,法律要規定得十分明確,不能怎麼解釋都行,讓人鑽空子。但朱元璋也反對法律規定得過嚴過細。他說:“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網密了,水裡大魚小魚都被打上來;法太嚴了,老百姓動不動就犯法,沒有一個不犯法的好人了。他要求“卿等悉心參究,日具刑名條目以上,吾親酌議焉”。官員們要仔細認真研究討論,每天把擬議的條目報告給他,他要親自斟酌議定。
此後,他常常在西樓召見各位官員坐下來研究法律,斟酌輕重,討論立意。到年底,律令編制完成,一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朱元璋擔心百姓一時不能全部瞭解,就命令大理卿周楨等就法律中規定的民間應該履行的內容,分類編輯、解釋,成為一部書《律令直解》,頒發到全國各地。朱元璋看到新書印製完成,大為高興,說:“吾民可以寡過矣!”他認為透過普遍宣傳,百姓瞭解了法律規定,就可以少犯錯誤了。
明朝建立後,朱元璋仍然重視法律建設。他命令儒臣四人和司法官員一起為他講解《唐律》,每天講二十條。洪武六年,奉朱元璋之命編成的《律令憲綱》頒發給各個衙門。這年冬天,朱元璋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詳細編制《大明律》。刑部每上奏一篇,朱元璋就把它貼在宮殿的兩廡,親自斟酌裁定。到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大明律》編制完成,翰林學士宋濂在進表中說:《大明律》的篇目一準於《唐律》,“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一共六百零六條,分為三十卷。到洪武九年,朱元璋看《大明律》還有不盡妥當之處,又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進行修訂。以後,斷斷續續的修訂一直延續到洪武三十年。《明史》說:“慮久而精,一代法始定。”《大明律》成為明代最基本的法典,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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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節:第十一講 禮樂政刑,把天下管起來(3)
中國人重視禮。禮是等級和秩序的規範,是武力和刑罰的補充。有時,禮的作用被強調,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禮在穩定社會秩序、改善風俗上甚至比法律和行政命令還管用。所以孔子說:“齊民以刑,不若以禮。”
中國曆代帝王都聲稱受有天命,得天命者得天下。皇帝是奉天承運才能夠做的。所以皇帝十分重視上天的態度,時時要與上天溝通。與上天溝通的辦法就是祭祀。因此,祭祀的禮儀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尚書》中又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朱元璋身邊有這麼多儒者,他們瞭解古往今來的歷史,深知禮的重要。所以,當他的政權有了一定規模時,他就開始了制禮作樂。《明史?禮志》說:“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務未遑,首開禮樂二局,廣徵耆儒,分曹討究。”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命令中書省、翰林院、太常寺擬定祀典,禮部官員和儒臣也彙集歷代的典禮儀式,於洪武三年編成了《大明集禮》,內容包括傳統的五禮,即吉、嘉、賓、軍、兇五類禮儀,又增加了冠服、車輅、儀仗、鹵簿、宗學、音樂等等。當時議定禮制,集中了大批人才,有李善長、傅換、宋濂、詹同、陶安、劉基、魏觀、崔亮、牛諒、陶凱、朱升、樂韶鳳、李原名等大儒,還召集全國各地的所謂“高潔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牛子諒等等來到京城共同編修禮書。洪武三十年間,所編的禮書有《孝慈錄》、《洪武禮制》、《禮儀定式》、《諸司職掌》、《稽古定製》、《國朝製作》、《大禮要義》、《皇明禮制》、《大明禮制》、《洪武禮法》、《禮制集要》、《禮制節文》、《太常集禮》、《禮書》等等,可見朱元璋對禮制的重視。